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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主任徐绍史2021年2月17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
2、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3、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
4、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
5、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
6、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
7、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
8、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
9、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
10、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
11、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12、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
13、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14、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
15、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史玉波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史玉波: 为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原
16、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21年3月印发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11年来,”2号令”为明确电力安全监管职能、规范开展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电力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对”2号令”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出
17、了更加具体、明确和更加严厉的规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发生变化。2021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新组建了新的国家能源局,原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相应整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被调整至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并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具体负责。 此办法是指导今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颁布实施必将对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在”2号令”基础上,此次发布的办法
18、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史玉波:办法对”2号令”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2号令”共七章二十六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修订的重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内部划分。国家能源局负
19、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派出机构,如向家坝水电站同时跨四川、云南两省,分属不同区域,需国家能源局协调明确负责向家坝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域派出机构协调确定,如跨省的输电联络线安全监督管理应由区域监管局协调确定。 三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50
20、兆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按照2021年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应监管职责。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四是明确了电力企业的安全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行了扩充,增加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1、对调度、并网、涉网二次系统、大坝安全、电力应急、电力建设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 五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列出以下几方面的处罚规定: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的处罚规定;对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如:约谈、通报、停工整顿;对电力企业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给予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对电力企业阻碍监管工作的处罚。 记者。国家能源局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史玉波。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以办法施行为契机,督促电力企
22、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系统安全,具体而言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对现有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施行。针对监管实际,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释义和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督促企业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关制度
23、规程,形成守法遵规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三是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是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督查检查、排查治理隐患、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工作协调,深入分析电力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研究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是严肃事故查处。坚持和完善电力事故(事件)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依法组织
24、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电力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督促电力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六是开展督查、检查。制定安全督查、检查工作计划,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参考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
25、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
26、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
27、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
28、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
29、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
30、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
31、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
32、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
33、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
34、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
35、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
36、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
37、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
38、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
39、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
40、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
41、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年度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目标。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5人。 第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臵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
42、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年度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臵、更新。 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臵、更新。 3.安全教育经费。 4.安全技术培训。 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及各项目部
43、必须根据本企业或项目部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应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
44、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
45、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7.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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