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备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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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
2、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3、(二) 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三) 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四) 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
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第八条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编制与整理情况,档案自检工作的组织情况,对自检或以往阶段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评分标准自检得分与扣分情况,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专项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履行审核责任的组织情况,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审核、把关情况,审核档案的范围、数量,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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