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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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规培训医疗法规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李金生李金生2009-08-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文件卫医发卫医发2002190号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事故处理条
3、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程度,医疗事故分医疗事故分四级四级:一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程度,医疗事故分医疗事故分四级四级:三级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
4、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医疗卫生管
5、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并加以注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6、。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1)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他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2)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7、,医疗机构应当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应当有患者在场。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及时解答其咨
8、询解答其咨询;但是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报告,科室负责人
9、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专(兼兼)职人员报告职人员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2)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的部门或者专(兼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患者通报、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1)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构应
10、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医疗机构应在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2)(一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二)导致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发生或者
11、发现医疗过失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由医疗
12、机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1)疑似输液、输血、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需检验的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2)疑似输血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需
13、要对血血液进行封存液进行封存保留的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1)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小时内进行尸检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2)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14、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检,超过规定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
15、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关于重大
16、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
17、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
18、家一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申请其回避:(一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的;(三
19、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1)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
20、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3)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列内容:(一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4)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
21、列内容列内容:(二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医学影、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三)抢救急危患者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5)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列内容:(四四)封存
22、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液、药物等实物,或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或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23、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由
25、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1)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作出鉴定结论,并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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