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XXXX版)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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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2修订版)解析2013年1月内容一、修订说明二、修订要点三、条款解释一、修订说明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原则1、坚持“分类准入”2、坚持“先行先试”3、坚持“突出风险”4、坚持“推行电子监管”5、坚持具“可行性”、“可操作性”修订过程修订过程1、2011年7月,完成初稿。2、2011年12月,组织全省所有市局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3、2012年3月,全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会上再次全面征求各市局意见;并全面征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4、2012年10月,通过省局务会审查。5、
2、2012年11月,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发布。1、修订后的架构 章节章节章节章节 内容内容内容内容条款数条款数条款数条款数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3 3第二章第二章机构与人员机构与人员8 8第三章第三章经营及仓储场所经营及仓储场所6 6第四章第四章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6 6第五章第五章分类管理分类管理7 7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6 6总数:总数:3636u条款总数由20条增加至36条;u取消重点项与非重点项的区分二、修订要点2、验收结果要求 检查验收时,通用及专用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均须全部符合。有1条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比较07年版:有一条*项或者两条非*项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验
3、收不合格。3、省内统一标准 取消07年版对珠三角、非珠三角地区的企业人员资质、注册地址及仓库面积要求差异。4、增加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u能进行购、销、存的过程记录u相关数据需备份待查u设置计算机岗位人员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维护 5、人员配置的基本要求 20122012年版年版20072007年版年版 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大专以上学历质量管理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质量管理机构 经营10个类别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包括质量管理人在内不少于2人的专职质量管理机构 珠三角地区经营10个以上类别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4、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8人 非珠三角地区:3人,高中以上学历珠三角地区:大专以上学历;5个类别以下不少于3人;6-10个类别或申请B、C类不少于5人;10个以上类别不少于7人。6、调整准入的分类范围 划分范围 调整内容A类一次性无菌及医用耗材类将07版的A、D类合并B类植入、介入等高风险产品类 增加III类6804、III类6864、6845、6864、6877C类普通医疗设备类 将07版的C类(设备类)细化D类大型医疗设备类 将07版的C类(设备类)细化E类验配类 无变化F类除A-E类以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版)中其它需申请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的类医疗器械 新增类别A 类u仓库实际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注:提高医用卫生材料(原D类)的仓库面积要求。B 类u人员要求 2012 2012年版年版20072007年版年版 企业负责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质量管理人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具有5年以上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B 类u电子监管 2010年1月1日 推行医疗器械类电子监管2012年1月1日 省局发文将植入介入类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纳入电子监管修订标准,督促数
6、据上传。C 类u人员要求 2012 2012年版年版 2007 2007年版年版 企业负责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质量管理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2年以上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D 类u 人员要求同C类相同。u 专营D类的企业,可不设仓库。E 类u人员、设备要求20122012年版年版 2007 2007年版年版 人员配备应配备1名初级验光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配备1名初级验光师以上职称或眼科医师设备配备应配置裂隙灯
7、显微镜等检测仪器。应配置裂隙灯显微镜等检测仪器。F 类u人员、仓库要求20122012年版年版20072007年版年版 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大专以上学历质量管理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仓库面积40平方米珠三角 40平方米非珠三角 20平方米三、条款解读三、条款解读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验收标准。法律依据:依法设定该验收标准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
8、内、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的申请。适用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受理、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均按照该标准执行。第三条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医疗器械的,依其规定。注:目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管理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要求执行。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考核方式:现场问答或试卷考核。主要针对医疗器械基本的条例、局令内容,特别是
9、法律责任等内容问题。具体由各市局来定。第二章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不得相互兼任。注:质量管理人应在职在岗,为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组织机构健全,应设置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仓储管理、购销、售后服务、计算机管理等岗位,并根据岗位设置配备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8人。注:企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8人,包括质量管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第七条 质量管理人
10、在经营过程中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具有裁决权。经营10个类别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包括质量管理人在内不少于2人的专职质量管理机构。注: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岗位设置为质量管理人1、质量管理人2(资格按专业技术人员条件)。第八条第八条 质量管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应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企业人事任命书。注:劳动法规定需购买社保,具体以各地劳动和人事部门规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文件为准。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销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定期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专业知识、内部制度、职业道德的培训或继续教育,并建立相关档案。注:由省执业
11、药师中心统一颁发证书。应是参加相关机构的外出培训,市技能鉴定站的培训也认可。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质量管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注:常规检查即可。建议按省局GSP的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计算机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本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医疗器械经营电子监管信息的报送工作。注:现场检查重点:一是企业是否有配备相关人员,二是人员是否熟练操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地址应产权明晰。其经营场所应配备运转良好的固定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网络接入装置、档案柜等办公设备,环境整洁,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
12、米。注:办公场所一是应为合法建筑,二是如为住宅应符合住改商的规定,即工商准许登记。原则性的提有效文件。第三章第三章 经营及仓储场所经营及仓储场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应有符合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需要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能够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验收、仓储管理、购销、售后服务、电子监管信息等进行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备份,具备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电子监管的技术条件。注:一是具有网络,二是具有系统,能对企业的购进、验收、库存、出库、销售情况进行查询,三是具有满足实施电子监管的条件。第十四条 企业仓库地址应产权明晰、非住宅用途、相对独立设置。仓库应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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