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地机器人公司市场营销总结(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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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扫地机器人公司市场营销总结扫地机器人公司市场营销总结目录一、 发展营销组合3二、 制订计划和实施、控制营销活动4三、 选择业务成长战略5四、 区分战略业务单位8五、 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9六、 驰名商标及其认定13七、 品牌更新与品牌扩展17八、 品牌运营是使品牌资产增值的活动过程24九、 市场需求测量25十、 估计当前市场需求29十一、 营销信息系统的内涵与作用31十二、 营销信息系统的构成33十三、 产业环境分析37十四、 必要性分析39十五、 公司概况39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0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40十六、 项目基本情况40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46十八、 项目风险对策49
2、十九、 SWOT分析说明51一、 发展营销组合根据目标市场和定位的要求,企业需要考虑和选择相应的营销组合。“营销组合”是指一整套能影响市场需求的企业可控制因素,包括产品、价格、地点(分销或渠道)和促销等,是开展营销、影响和满足顾客的工具与手段。它们需要整合到营销计划中并使用于营销过程,以争取目标市场的预期反应。企业对营销工具和手段的具体运用,会形成不同的营销战略、方法和行动。这些工具、手段或因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通常不应割裂开来孤立地考虑。必须从目标市场的需求状态、定位和营销环境等出发,统一、配套和协调使用。营销组合具有以下特性:(1)可控性。由企业可控制和运用的有关营销手段、因素
3、等构成。比如,企业可根据目标市场决定生产什么,制订什么样的价格,选择什么渠道,并采用什么促销方式。(2)动态性。它不是固定不变的静态搭配,而是变化无穷的动态组合。比如同样的产品、价格和渠道,可根据需要改变促销方式;或其他因素不变,企业提高或降低价格等,都会形成新的、效果不同的营销组合。(3)复合性。构成营销组合的四大类因素或手段,各自又包含多个次一级或更次一级的因素或手段组合。以产品为例,它由质量、外观、品牌、包装、服务等因素构成,每种因素分别又由若干更次一级的因素构成,如品牌便有多种使用方式。又如促销手段,包括人员促销、广告、公共关系和营业推广等;其中,广告依据传播媒体的不同,又有电视广告、
4、广播(电台)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和网络广告等,每一种还可进一步细分。(4)整体性。构成营销组合的各种手段及各个层次的因素,不是简单地相加或拼凑,必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统一的目标指导下相互配合、优势互补,追求大于局部功能之和的整体效应。二、 制订计划和实施、控制营销活动对目标市场、定位和营销组合的思考与决策,最后要形成营销计划,作为营销行动的依据。“营销计划”是一个统称,一般分为品牌营销计划,即关于单个品牌的营销计划;产品类别营销计划,关于一类产品、产品线的营销计划,已经完成、认可的品牌计划应纳入其中;新产品计划,在现有产品线增加新产品项目、进行开发和推广活动的营销计划;细分市场计划,面向
5、特定细分市场、顾客群的营销计划;区域市场计划,面向不同国家、地区、城市等的营销计划;客户计划,是针对特定的主要顾客的营销计划。这些不同层面的营销计划,相互之间需要协调、整合。从时间跨度看,营销计划可分长期的战略性计划和年度营销计划。战略性计划要考虑哪些因素会成为今后驱动市场的力量,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境,企业希望在未来市场占有的地位及应采取的措施。它是一个基本框架,由年度营销计划使之具体化。必要时,企业需要每年对战略性计划进行审计和修订。制订营销计划之后,企业或战略业务单位需组织力量落实,并对营销进程进行控制,以保证达成预定的营销目标。三、 选择业务成长战略一旦决定发展、扩大哪些业务,尤其是收割、
6、放弃哪些业务,企业就要考虑发展新业务,以替代萎缩或被淘汰的老业务。(一)密集式成长首先,企业可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区分现有的产品、新产品和现有的市场(顾客)、新市场,在这个框架内寻求新的发展机会。(1)市场渗透如促使现有的顾客增加购买次数、数量,争取对手的顾客“倒戈”,吸引新顾客一使更多的潜在顾客、从未使用的人群购买等。(2)市场开发在现有区域内寻找新的细分市场,或进入新的市场区域。前者如投影机、摄像机,早期多以企事业单位为主要客户,现在纷纷进入家庭消费;后者如计算机、手机等,早已从城市普及到乡村。(3)产品开发一向现有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改进的产品,满足现有市场的不同需求。例如苹果公司自iPhon
7、e5开始,一改其智能手机产品主要配置相同、颜色仅有黑白的做法,推出聚碳酸酯材质机身并拥有白、粉、蓝、绿、黄五种颜色的iPhone5c,以及全球首款搭载ARM架构64位处理器并有灰、金及银三种颜色的iPhone5s。(二)一体化成长如果一个业务单位所在的行业前景依然看好,也可选择一体化成长,通过整合供应链、从事与目前业务相关的新业务等发展新业务。(1)后向一体化。利用自己产品、品牌的优势,把原来外购的原材料或零件等改为自行生产。比如并购相关供应商或自己建厂,以拥有或控制上游的供应系统。供应商或其所在的行业盈利高、机会看好,后向一体化可以提高效益;同时可避免原材料、零部件等短缺、断货,防范成本受制
8、;甚至可以通过掌握原材料供应,控制同行业对手的竞争威胁。(2)前向一体化。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技术的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对成品深加工。在生产过程中,物流从顺方向移动称为前向一体化。例如并购相关的下游厂商,或联合组成战略联盟等。典型的有制造商、批发商自办销售渠道,或制造商将其经营范围向下游的业务延伸。(3)水平一体化。并购性质相同、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这样可以扩大规模、实力;或取长补短,共同开发机会;还可减少竞争对手,降低来自行业的竞争压力。(三)多角化成长多角化成长也叫多元化经营,指企业发展新业务不局限于一种产品或一个行业,而是进行跨产品、跨行业扩张。新业务可能与现有业务不相关或关联甚少,但
9、该领域的市场吸引力更强。多角化成长或多元化经营一般有三种选择:(1)同心多角化。面对新市场、新顾客,以原技术、特长和经验等为基础增加新业务,如冰箱制造商生产空调,电脑制造商生产手机、数码相机和平板电脑等。特点是从同一圆心逐渐向外拓宽业务领域,并没有脱离原来的经营主线,有利于发挥已有的优势,风险也相对要小。(2)水平多角化。针对现有市场、原有顾客,采用不同的技术发展新业务,而这些技术与企业现有的经验、能力之间没有多少关联。如拖拉机制造商生产农药、化肥,店铺商业开展电子商务经营。由于在生产、技术等方面进入了新领域,风险相对要大。(3)综合多角化。以新业务进入新市场,新业务与现有的技术、市场以及业务
10、没有关联。如电脑软件开发商进入保健品行业,同时还经营房地产业务,这种战略风险最大。多角化成长并不是说要利用一切的机会谋求发展,否则可能掉进多元化的“陷阱”。规划新的业务方向必须慎重,要努力结合企业已有的特长、优势和经验等。四、 区分战略业务单位一个企业经营的业务,可能涉及多个领域。实践中,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多数都在同时经营着多种业务。企业要合理地配置资源,就要了解自己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业务和领域。战略业务单位则是一个企业值得和必须为其制订专门的经营战略的最小的业务管理单位区分战略业务单位可使企业使命具体化,并分解为各项业务或某一组相关业务的经营任务。区分战略业务单位的主要依据,是各项业务之间有无
11、“共同的经营主线”目前的产品、市场与未来的产品、市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因此在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依据产品特性或技术要素进行区分,这样的战略业务单位般难有持久的生命力,因为产品、技术会有过时的时候,例如,公司设置个“胶卷”业务部门,数码相机问世、普及以后必然被动,要被调整;如果依据需求导向,界定为“影像信息存储”业务单位,就可顺理成章向数码相机周边产品领域发展(2)力求切实可行。如果包罗太广,容易失去共同的经营主线。例如,“满足交通运输的需要”就定义过宽。首先,可供选择的经营范围太大,如市内交通,城市间交通,空中、水上运输等;其次,顾客范围太大,
12、如个人、家庭、企业、机关等;最后,产品范围也大,有汽车还有火车(包括高铁、地铁等)、轮船和飞机等。这些变量可以形成无数个组合,产,生无数条经营主线。而只有一个战略业务单位的企业就会无所适从,更难以制订经营战略。五、 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一)商标与品牌关系的基本辨识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两个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时却不能混淆使用。客观地说,品牌有别于商标。品牌与商标都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尽管如此,品牌并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品牌是市场概念,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通行的牌子,它强调与产品及其相关的质量、服务等之
13、间的关系。品牌实质上是品牌运营者对顾客在产品特征、服务和利益等方面的承诺。而商标属于法律范畴,是法律概念。它是经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企业品牌注册成商标,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显然,商标是品牌的法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商标无论其是否标在产品上被使用,也不管商标所标定的产品是否有市场,只要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它就必然有商标价值;而品牌则不同,品牌的价值是其使用中通过品牌标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表现来进行评估的。(二)商标的法律属性商标权是指品牌注册申请人对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禁用
14、权、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等,其中独占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独占使用权中派生或延伸出来的,因此,商标权常被称为商标专用权。这种经核准的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使用。因此,企业欲使自己的产品品牌长久延续,必须通过国家许可的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以求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所谓商标侵权就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某商标雷同或近似的品牌,可能引起欺骗、混淆或讹误,损害原商标声誉的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七种表现:
15、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品牌注册品牌注册是指品牌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转化为商标,并独立享有
16、其商标使用权,故也称商标注册。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有两个并行的原则,即“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当然,在具体的商标权认定实践中,还有对以上两种原则主次搭配、混合使用的“使用优先辅以注册优先”和“注册优先辅以使用优先”两种原则。(1)注册在先。注册在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在这种商标权认定原则下,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并获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德国、俄罗斯、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的商标权的认定即坚持这种注册在先的原则。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
17、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2)使用在先。使用在先(或优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该品牌的首先使用者。在品牌使用(必须是实际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所达到的地区,法律对其品牌或商标予以保护。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即是采用这种原则对商标专用权进行认定。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3)禁
18、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显然,这增强了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地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六、 驰名商标及其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驰名商标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我国也
19、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于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8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虽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所公认,但什么是驰名商标却未形成一致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各国赋予驰名商标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第2条给驰名商标下了个定义,即“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表明,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商标,而且应是在中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20、。这里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二)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与一般的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品牌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
21、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第三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45条)。第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的有严格的地域性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得到保护的商标权,即驰名商标的注册权超越优先申请原则。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未注册,也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
22、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跨越国界。第三,在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驰名商标有更多的保护。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当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时,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还需说明的是,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宣传。根据商标法第14条与第53条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3、。违反本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三)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五类:“其一是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其二是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其三是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
24、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其四是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其五是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上述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商标局、商评委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14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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