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IPO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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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 Aohai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 4,52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18,08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08 月 0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海承诺: (1) 自发行
2、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昊承诺:
3、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4、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刘蕾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
5、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刘旭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6、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7、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8、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股东奥鑫投资、奥悦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9、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郭修根、赵超峰、蔺政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10、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韩文彬、刘勇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11、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07 月 23 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12、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
13、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海承诺: “1、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
14、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15、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刘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16、、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17、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刘旭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18、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
19、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20、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 股东奥鑫投资、奥悦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郭修根、蔺政、赵超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
21、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八)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韩文彬、刘勇承诺
22、: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海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发行人发展及回
23、报股东,本公司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 2、 本公司在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 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2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公司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发行人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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