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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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to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 160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二零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药业”、“公司”、“本公司”
2、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承诺:
3、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获得流通和转让的权利,但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
4、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桥区供销社承诺:本社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的,本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前两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社间接所持股份获得流通和转让的权利,但本社间接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5、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倪赤杭、詹翔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1 月 26 日)收盘价低
6、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 5% 的董事和高管钱木水、沈剑巢减持意向和价格承诺如下: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1%。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
7、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自然人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股东浙江广晋、杭州中鼎、绍兴翔辉及其他 37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 5%的浙江广晋减持意向为: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将全部流通和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相关承诺方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
8、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及购回原转让的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工作。回购价为发行价与公司回购方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期间公司若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将做相应调整。上述回购实施时法
9、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 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自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承诺方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完毕。 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自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和津贴,直至承诺方按照
10、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完毕。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
11、正式实施前或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如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一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交易日
12、内,其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 2 个交易日后,其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增持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2)增持价格系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3)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增持股票数量及限额:控股股东与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1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同时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且增持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2、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二顺位履行义务人,如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股价稳定方案义务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4、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1)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2)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3)回购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
15、个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责任追究机制 1、 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相当于公司股份总数 2%乘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如公司上市
16、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款项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除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增持的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除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 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将立即
17、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
18、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一道按照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相关各方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别应承担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对投资者履行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
19、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 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
20、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 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 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 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桥
21、区供销社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 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
22、止该业务。 4、 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 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 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及规范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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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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