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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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 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hangsha Sinocare Co., Ltd.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M0 栋北三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
2、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2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9.00 元 发行日期: 2012 年 3 月 6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8,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少波先生、车宏莉女士及公司股东王世敏、益和投资合伙人车宏菁、李卉华承诺:(1)自三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也不由三诺生物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三诺生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诺生物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三诺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股份。 公司股东张帆先生、王飞先生承诺:(1)对于因三诺生物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三诺生物新增股份,自三诺生物上述增资
4、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新增股份,也不由三诺生物回购上述新增股份;自三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三诺生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三诺生物股份总数的 25%;在三诺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股份。(3)自三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诺生物回购其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长沙益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对于因三诺生物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三诺生物新增股份,自三诺生物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诺生物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自三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6、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诺生物回购其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3 月 2 日 重 要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7、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主要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的主要政策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
8、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 150%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9、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公司股东
10、分红回报规划 (1)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11、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2011-2015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其中在公司累
12、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规模 150%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有关公司股利分配的详细情况请参阅“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五、股利分配”。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6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2,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 8,8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少波先生、车宏莉女士及公司股东王世敏、益和投资合伙人车宏菁、李卉华承诺:(1)自三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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