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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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ongtech Co., Ltd.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
2、量为 1,285.8296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643.3181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为 642.5115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2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2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143.3181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 公司股东张齐春、朱海东、朱曼、孙亚明、朱律玮、李春青、徐少璞、徐志东、陈旭、陈世英、刘川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
3、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东方通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所持东方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东方通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东方通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东方通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
4、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东方通所有。 (2)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杨桦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东方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东方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 (3) 公司股东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东方通的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我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4) 公司股东牛合庆、陈实、袁光顺、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叶红、张庆碧、李灿峰、苏桂平、方为、任宇、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波、付东普、栾玉梅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
6、已持有的东方通的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1 月 1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董说明书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计的财务报表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由发行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 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事会、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并对其真实性、准 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张齐春、朱海东、朱曼、孙亚明、朱律玮、李春青、徐少璞、徐志东、陈旭、陈世英、刘川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
8、,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东方通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所持东方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东方通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东方通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东方通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
9、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东方通所有。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杨桦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东方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东方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在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10、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 公司股东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东方通的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我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牛合庆、陈实、袁光顺、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叶红、张庆碧、李灿峰、苏桂平、方为、任宇、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波、付东普、栾玉梅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东方通的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持
11、有的上述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齐春、朱海东及朱曼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于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1) 增持目的: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稳定股价; (2) 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3) 增持股份数
12、量及比例: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4) 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归属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 回购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
13、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1) 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2) 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
14、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公司上市 3 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归属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15、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齐春、朱海东及朱曼承诺: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国信证券股
16、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国信证券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5、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事务所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6、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
17、东的持股意向 1、 张齐春、朱海东、朱曼、孙亚明、朱律玮、牛合庆、东华软件的持股意向 所持东方通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东方通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东方通所有。 2、 涌金集团、盈富泰克的持股意向 所持东方通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东方通所有。 五、股东公
18、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285.829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643.3181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为 642.5115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为截至 2013 年 12 月 19 日持股时间超过 36 个月的股东。鉴于公司发行前所有股东均满足公开发售股份的条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发行前所有股东拟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按发行前持股比例转让所持有的部分老股。此次公开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一)
19、本次发行情况”。 由于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系按照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比例确定,且公司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均承诺自东方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也不由东方通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通股份,因此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六、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详见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
20、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七、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主要规定如下: 1、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后进行利润分配。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 利润分配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21、方式分配利润。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 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4、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确定当前利润分配水平影响因素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22、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未来三年,公司所处的中间件行业在国产化的大趋势下,市场需求将稳步增长,国产中间件逐步替代国外中间件是未来发
23、展的趋势,但目前 IBM、 Oracle 两家国际软件巨头在我国中间件领域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公司与国际知名软件厂商 IBM、Oracle 相比,公司在技术研发实力、市场培育、产品销售渠道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公司尚处于成长期,且需要继续维持在技术研发上的资金投入力度,并进一步完善产品营销渠道和销售网络,提升东方通品牌的市场知名度。鉴于上述,公司拟定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需达到 20%。 5、 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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