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更正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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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建研院 股票代码:603183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1368 号 3 幢)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特别提示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院”、“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
2、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3、(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4、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5、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发行人董事、股东赵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7、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日亚吴中国发、胡杨林丰益承诺 自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
8、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陈健、李东平、顾小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9、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五)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股东钱晴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10、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
11、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股东、核心技术人员陈晓龙、江文林、吴戈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12、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七)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周培明、刘剑星、陈辉、李郁、陆秀清、任遵祥、王申伦、王伟、徐蓉、张铸键、邵惠欣、刘晋良、佘希安、华正元、霍祥冠、熊航琴、徐美娟、周玲、孙丽英、程晖、余盛枝、周青兰、褚莹、王宏、张俊豪、陈静、王梁、潘澄、陈孝兵、谢斌、张玉君、胡忠心、倪立新、许国华、张小挺、顾志麟、侯银玉、马春元、陈志芬、任凭、薛景、张志敏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1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14、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
15、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16、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单次合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少于发行人最近一
17、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8、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在公司符合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
19、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有义务增持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
20、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 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2) 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
21、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2、(2) 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发行人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其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发行人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最低增持金额(即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其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 除控股股东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股票义
23、务,但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其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其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上述承诺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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