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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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7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2、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祥和实业、祥和股份、股份公司、本公司、
3、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祥和有限 指 浙江省天台祥和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汤友钱家族 指 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汤友钱及其配偶汤秋娟、汤啸及其配偶范淑贞、汤文鸣及其配偶鲍晓华、汤娇,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 95.24%的股份 祥和投资 指 天台祥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致祥 指 浙江天台和致祥投资有限公司 天和联 指 浙江天和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银信小贷 指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和瑞小贷 指 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堂硅谷时顺 指 浙江天堂硅谷时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方向投资 指 浙江方向投资有限公司 华泰橡胶 指 天台华泰橡胶有
4、限公司 三鑫胶管 指 天台县三鑫胶管厂 祥和高铁 指 浙江天台祥和高铁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铁科院 指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成立于 1950 年,系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属的科研机构,主要职能为铁路技术成果转化 中国铁路总公司 指 前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 机械电子工业部 指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福斯罗扣件公司 指 福斯罗扣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中原利达 指 中原利达铁路轨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隆昌 指 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晋亿实业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巢湖 指 安徽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铁科首钢 指 北京铁
5、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翼辰 指 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新材 指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达股份 指 江阴海达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普什 指 四川省宜宾普什驱动有限责任公司 翼辰新材科 指 河北铁科翼辰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拓 指 天津天拓铁路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康华 指 唐山康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浩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6、革委员会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票、A 股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主板上市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招股说明
7、书摘要、招股说明书摘要 指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汤友钱、实际控制人汤友钱家族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指复权后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
8、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二)本公司股东祥和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汤友钱、汤啸、汤文鸣、汤娇、汤克满、郑远飞、赖金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9、的该部分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指复权后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王洪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10、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指复权后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
11、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汤克红、杨君平、汤超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股东天堂硅谷时顺和方向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
12、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13、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对于未来新选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签署并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
14、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 控股股东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且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增持时总股本的 2%。 4、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15、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5、 在触发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下,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时,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事宜投赞成票。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16、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5、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
17、署相关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如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有关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如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18、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中,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承诺 如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19、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
20、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21、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一)汤友钱、汤啸、汤文鸣、汤娇、汤秋娟的减持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
22、数量不超过减持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二)祥和投资的减持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祥和投资、天堂硅谷时顺、方向投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编号 承诺主体 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 实际控制人 1、 通过公司及
23、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 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 控股股东 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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