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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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Tro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二零一四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
2、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 证 券 时 报 网()、中国证券网()、中证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可能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等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
3、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斌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王晓伟、王晓明承诺: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
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成都弘俊远景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鼎恒瑞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温思凯、李伟、陈建军、王勇、古洪彬、孙强、程勇、唐军、王衍、李挺、沈浮、龚坤、杨秀林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5、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陆文斌、王晓伟、王晓明、温思凯、李伟、程勇、王勇、李挺、龚坤、陈建军做出承诺: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温思凯、李伟、程勇、王勇、李挺、龚坤、陈建军做出承诺: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二、股票锁定期满后股份减持价格及上市后6个月股价低于发行价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陆文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晓伟、王晓明、温思凯、李伟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7、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三、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8、、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
9、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陆文斌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
10、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11、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公司出具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
12、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
13、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14、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15、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
16、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
17、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如需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则本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
18、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及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
19、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20、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21、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此外,公司承诺: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会要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
22、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斌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23、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40%。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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