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迪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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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Langdi Group Co., Ltd. (余姚市姚北工业新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
2、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朗迪集团、朗迪 指 浙
3、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高炎康、干玲娟、高文铭。干玲娟系高炎康之配偶,高文铭系高炎康、干玲娟之子。 控股股东 指 高炎康 浙江格林特 指 浙江格林特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朗迪集团曾用名) 朗迪模具 指 宁波朗迪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朗迪 指 宁波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朗迪 指 东莞市朗迪格林特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朗迪 指 中山市朗迪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朗迪 指 四川朗迪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朗迪新材料 指 四川朗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朗迪 指 武汉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朗迪 指 河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朗迪 指 石家庄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 绵阳朗迪 指 绵阳朗迪新材料有
4、限公司 安徽朗迪 指 安徽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 朗迪节能 指 宁波朗迪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朗迪制冷 指 宁波朗迪制冷部件有限公司 朗迪通风 指 宁波朗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朗迪贸易 指 宁波朗迪贸易有限公司 高原投资 指 余姚高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高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格林特 指 宁波格林特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新源迪 指 武汉新源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源迪 指 武汉光谷源迪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行者驿站 指 深圳行者驿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万兴电器 指 余姚市万兴电器有限公司 科亚电器 指 余姚市科亚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百隆 指 宁波百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空调配件厂、朗迪空调配件厂 指 余
5、姚市朗迪空调配件厂,原为余姚朗霞镇杨家村集体企业,1997 年产权确认后由高炎康个人所有, 2008 年更名为余姚市科创空调配件厂,2012 年 4 月注销。 电视机配件厂、电视机配件二厂 指 余姚市电视机配件二厂,余姚市朗霞镇杨家村村办集体企业,1994 年注销。注销后资产由空调配件厂承继。 格力 指 包括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格力电器(石家庄)有限公司、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和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等。 美的、美的集团 指 包括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
6、备有限公司、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的开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微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合肥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 三菱 指 包括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泰国科菱、日本科菱和英国科菱等。 海尔 指 包括合肥海尔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海尔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武汉海尔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海达瑞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等。 长虹、四川长虹 指 包括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四川长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格瑞电器 指 绵阳市格瑞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7、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 指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大成律所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天健事务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 A 股 指 本次发行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招股书、招股说明书 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3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8、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承销协议 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 保荐协议 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指 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近的公司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9、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 实际控制人高炎康、干玲娟、高文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股东李逢泉、陈赛球、杨春、杨增权、李建平、顾伯浩、童静芬、刘新怀、陈海波、鲁亚波、姚建民、陈国焕、徐建华、杨姚来、吴杰、杨君沸、韩小红、邓科纪、朱以江、王伟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作为本公司董
10、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炎康、李逢泉、高文铭、杨增权、陈赛球、李建平、顾伯浩、刘新怀、陈海波、鲁亚波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干玲娟女士系高炎康先生的配偶,其承诺:在高炎康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
11、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高炎康先生离职后半年内,其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高炎康先生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高炎康先生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高炎康先生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
12、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机制的触发及方案确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3、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机构、人士沟通后,在触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
14、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机制的具体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稳定股价方案必须包含下列第(1)项和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 (1)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拟增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0.5%(如公司同时有回购计划,则将回购计划所涉股份数扣减),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
15、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中回购
16、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拟回购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0.5%(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有增持计划,则将增持计划所涉股份数扣减)。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果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议案,在公司控股股东原先未有增持计划的情形下,控股股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如控股股东原已公告增持计划,除非原增持计划已达到0.5%,公司控股股东应调增其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至达到或超过0.5%,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公告。(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
17、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中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收入(包括分红和薪酬)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
18、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继续实施和终止 (1)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追加实施回购或增持措施。 (2)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自触发日起120天)届满时,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即刻提出并追加实施回购或增持措施(追加措施的比例和期限可届时视情形确定),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3)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
19、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A、 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B、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20、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21、定。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炎康、干玲娟、高文铭承诺: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22、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其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4、 公司控股股东高炎康先生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3、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高炎康先生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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