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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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
2、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 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2,33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根据询价结果
3、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本次发行2,335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情形。 二、 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自然人股东蒋光勇,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蔡婉婷、刘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田畴及蒋光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4、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 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时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兼副
5、总经理蒋光勇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监事陈振海先生、黄小江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郑重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6、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
6、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7、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8、 公司及田畴、蒋小荣承诺:“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公司/ 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8、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 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
9、 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
10、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本人的具体购回方案如下: (1) 购回数量: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1、即本人在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 (2) 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3、 实际控制人蒋小荣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12、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董事承诺 本人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
13、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金莱特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
15、赔偿投资者损失。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16、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田畴、蒋小荣夫妇
17、;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
18、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公司全体董事、高
19、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20、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21、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田畴作为持有公司 72.86%股份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向日葵投资(田畴持有其94.12%出资额)间接持有金莱特3.86%股份,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 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金莱特控股股东,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
22、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金莱特的股份。 2、 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金莱特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23、/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的两年内,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为金莱特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1%-3%。若减持当年金莱特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金莱特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大于100万股(包括100万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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