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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
2、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4、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二)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承诺 鑫辉投资为彭友、王玲丽夫妇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彭友出资额占鑫辉投资出资总额的 50%,王玲丽出资额占鑫辉投资出资
5、总额的 50%,鑫辉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玲丽;鑫智咨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实际控制人王玲丽出资额占鑫智咨询出资总额的 45.23%,鑫智咨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玲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鑫辉投资持有发行人 2,00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82%;鑫智咨询持有发行人 178.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8%。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
6、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三)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承诺: 彭清保与实际控制人彭友系兄弟关系,戴勇坚为实际控制人王玲丽的姐姐的配偶。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关于所
7、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8、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四)发行人股东南山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五)发行人股东、副总经理王鹏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9、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10、,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通过鑫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
11、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苏华、丁磊、陶李承诺 发行人监事苏华、丁磊、陶李通过鑫
12、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苏华、丁磊、陶李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
13、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八)伍春银等其他8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4、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了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方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
15、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
16、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17、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 (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 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8、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彭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
19、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公司全体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20、预案,并在公告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
21、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 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 6 个月锁定期,并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22、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 公司董事(彭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 6 个月锁定期,发行人应当从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已获得薪酬的 20%。 三、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彭友、鑫辉投资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彭友与鑫辉投资、鑫智咨询
23、系一致行动关系。彭友、鑫辉投资、鑫智咨询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在本人企业所持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二、 减持按以下方式进行:本人企业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三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三个月内公开出售的
24、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方式转让所持股份。 三、 本人企业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企业方可进行减持(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四、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
25、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6、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
27、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8、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会计师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
29、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
30、,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继续深耕新型显示光电系统和健康智能光源系统,巩固和发挥在行业和技术领域的竞争优势,持续开发和维护客户资源,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顺应新型显示光电系统和健康智能光源系统的发展趋势,不断向高技术含量、高品质、高效率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提高产品的利润水平。公司将在技术、人员、市场、资金方面做好充足准备,以促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消化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达到预期效益。 2、 公司将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
31、经营和管理风险;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环保管理,抓好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发生。 3、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
32、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本次募投项目早日竣工验收,达到预期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5、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和股东回报规划,实施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在确保正常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彭友和实际控制人彭友
33、、王玲丽夫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以节约为原则,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督促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务消费过程中以节约为原则,不铺张浪费。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若中国证监会出台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34、及其承诺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除彭友、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除彭友、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35、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以节约为原则,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若中国证监会出台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
36、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保荐人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芯瑞达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预计分析具有合理性,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37、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 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8、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39、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 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鑫辉投资、鑫智咨询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40、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 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
41、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司股东的意见。 2、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
42、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 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4、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原则上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43、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10,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4、(4)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 利润分配
45、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
46、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
47、红回报规划,并经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未来分红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与公司主要产品结构匹配,不存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管理及研发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2020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情况 1、公司 2020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预计 公司目前客户订单情况正常,在技术、产品、市场、核心团队方面未受到本次疫情的不利影响。但受本次疫情导致的延期复工、分批复工政策安排,发行人春节后复工率不高,生产制造环节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部分订单经与客户沟通后将延迟交货。 根据公司复工进度与既有订单的完成水平,2020 年一季度预计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同期变动比例 预计 2020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6,500 万元至 6,800 万元 -24.85%至-21.39% 预计 2020 年一季度扣非后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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