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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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行及全体董事、
2、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
3、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国信实业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向本行回售上述股份。 本次发行前,海尔投资、海尔空调电子、青岛海尔、海尔模具、海尔工装
4、、海尔机器人、海尔空调器、海尔特种电冰柜等 8 家企业为发行人关联股东。上述 8 家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上述股份(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受让方同意遵守转让方的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及其公司的关联方之间转让的除外)。 山东三利源经贸有限公司、青岛海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贝蒙特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红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青
5、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上述股份。上述内资股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1.95%。 参与本行 2014 年股份认购的股东国信实业、海尔旗下六家公司(包括海尔模具、海尔工装、海尔机器人、青岛海尔、海尔空调器以及海尔特种电冰柜),以及圣保罗银行分别承诺,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即有关认购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转让其于此次认购的 9,517.98
6、 万股股份、14,501.87 万股股份以及 11,111.12 万股股份。此外圣保罗银行在本行 H 股上市之前承诺于 H 股上市日(即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三年期间内不会转让其所持有的其他股份权益。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本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不会在卖出后 6
7、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相关规定,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
8、锁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于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 201749 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行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国信实业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稳定持有本行股份。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若因故需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国信
9、实业承诺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承诺的限售期届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和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等四项减持条件后,方可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若国信实业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
10、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国信实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本行股份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交付本行,则本行有权扣留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本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11、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行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制定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经本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
12、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该预案适用于预案有效期内本行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预案亦明确,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行遵从有关规定。该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该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预案。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13、、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行及相关方将依法根据本行内部审批程序所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1) 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
14、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2) 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但不超过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15、回购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本行股票上市地的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及/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4) 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16、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者本行公告的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有权机构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则触发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17、、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 (2)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行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15%。 (3)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18、持的股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其他 1、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行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2、 稳定股价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
19、完成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3、 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行遵从相关规定。 4、 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据此修改本预案。 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能使原股东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本行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充分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资产
20、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本行将加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力度,大力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具体措施上,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努力提高客户综合收益水平;优化业务模式,加强金融创新,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实现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型;在业务发展中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引导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调整业务结构与客户结构,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二)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
21、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支撑业务的稳健发展。 (三)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四)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本行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
22、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五、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行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
23、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个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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