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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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hapuaisi Pharmaceutical Co., Ltd. (浙江省平湖市城北路甪棉巾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康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3、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10%,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若本人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为公司董事,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 公司股东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公司)将减持所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至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票。 3、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正国承诺:自股票上市
5、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减
6、持数量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范围,且第一年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公司股票的 50%,第二年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公司股票的 100%,在该期限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中所述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作出了承诺。本预案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
7、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
8、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2)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9、公司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将在股
10、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直至: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公司在本年度回购股票的累计款项达到人民币 2,000 万元。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及时办理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
11、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
12、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直至: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控股股东在本年度增持股票的累计款项达到人民币 2,000 万元。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13、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直至: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年度增持股票的累计款项达到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三、 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公司回购股份的承诺 公司对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
1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股票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90 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15、事项,公司及股东承诺中所述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四、 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承诺:如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
16、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意向 1、 陈德康: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17、,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10%,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 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人(公司)将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8、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公司)将减持所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至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票。 3、 胡正国: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范围内进行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东承诺中所指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
19、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 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 控股股东承诺 若违反本人对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及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违反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承诺及本人对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关于公司未履行有关承诺的承诺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
20、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若公司未履行其作出的增持承诺,在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其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本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若本人违反此项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 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 作为公司董事、高
21、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正国承诺 若违反本人上述对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违反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对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意向的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4、 公司股东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
22、公司承诺 若违反本人(公司)对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公司)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5、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
23、等裁判、决定。 七、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新股发行后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 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 为切实落实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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