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江苏华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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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江苏华辰 股票代码:603097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内钱江路北,银山路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特别提示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
2、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
3、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差异均系四舍五入造成。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孝金承诺 1、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2021 年 4 月 13 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止,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4、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若发行人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
5、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将遵守下列规则: (1)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
6、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1%; (2) 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2%; (3)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5%; (4) 如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减持完成后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承诺的第6 条和第 7 条第(1)项的相关承诺;(5)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8、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当与本人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合
7、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9、 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 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2、 本人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
8、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特殊要求的内容。 13、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孝保、张晨晨、张孝银和张孝玉承诺 1、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2021 年 4 月 13 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止,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9、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
10、股份时(减持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将遵守下列规则: (1)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1%; (2) 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2%; (3)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5%; (4)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减持完成后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承诺的第 4 条和第 5 条
11、第(1)项的相关承诺。 6、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当与本人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7、 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8、 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9、 本人自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特殊要求的内容。 10、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
12、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发行人股东久泰商务、众和商务承诺 1、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2021 年 9 月 27 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止,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在减持首发前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
13、连续 90 日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1%; (2) 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2%。 3、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当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4、 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5、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
14、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二、关于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孝金及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预
15、案采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措施稳定发行人股票价格。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发行人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时,发行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已出具的相关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相关责任主体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孝金、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
1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采取发行人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发行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董事会审议该等股份回购事宜时投赞成票。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发行
17、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2) 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2%; (3) 如果发行人股价自发行人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
18、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每一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发行人符合相关承诺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发行人不宜或暂无
19、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发行人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发行人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20、额的20%。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方案实施期间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发行人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21、,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和的 30%,但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0%。如果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22、(1) 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0%。 4、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发行人应按照上述顺序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在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之日后三
23、年内,发行人在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选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应考虑: (1) 不能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 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 2、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
24、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 2、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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