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魂网络: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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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电魂网络 股票代码:603258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一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电魂网
2、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
3、重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清源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4、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郝杰承诺: 自公
5、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
6、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其他股东徐德发、唐宏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7、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本人持有的
8、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1、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
9、行价格和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启动回购程序。 2、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0、 (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本公司(或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
11、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12、。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六)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上市后三年内
13、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 公司以法律、法
14、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
15、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且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份”完
16、成公司回购股份三个月后的任一时点,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单次增持总金
17、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三个月后的任一时点,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8、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薪酬总和。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
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 3、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1)公司将立即停
20、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扣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 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立即扣减未履行承诺的
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做出如下承诺 (1) 本公司(或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 本公司(或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余晓亮、胡玉彪、林清源以及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吴文仲、郑锦栩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截至
22、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电魂网络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电魂网络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本人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或活动不存在与电魂网络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经营与电魂网络及其控制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如未来本人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电魂网络及其控制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电魂网络,并尽力促成本人所投
23、资的企业将该商业机会按公开合理的条件优先让予电魂网络或其控制的企业,以确保电魂网络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电魂网络带来的损失; (5)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电魂网络股权比例低于 5% (不含 5%)为止。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与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余晓亮、胡玉彪、林清源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电魂网络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保证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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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股 上市 公告 2016 第三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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