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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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宇通讯招股说明书摘要 通宇通讯招股说明书摘要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3,750 万股 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定网站()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
2、读招股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说明书及 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摘要的目的仅为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说明书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
3、和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拟首次公开发行3,7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5,00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中林、时桂清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也做相应调
4、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宇兴投资承诺:本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也做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5、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机构投资者股东中科创投、祥禾投资、比邻投资和子瑞投资承诺:本企业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之后,上述股份可以流通和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名股东刘木林、方锋明、陈红胜、杨晨东、李春阳以及股东余波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
6、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也做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卓锋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监事,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7、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其他股东魏晓燕、唐南志、石磊、林岗、李俊华、屈亮、吴中魁、张水波、孙军权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4年3月17日,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股利、
8、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以调整后的股票价格为基数),则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中林、时桂清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于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 公司股份回购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9、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回购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的股份将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注销。公司计划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 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以及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0、: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方案,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收入的 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11、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实际控制人合计增持金额上限(即人民币 2,000 万元)减去其合计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支付其的分红。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 公司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
12、有权责令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年增持金额上限(即其上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收入的 3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外部
13、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及约束措施。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中林、时桂清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14、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公司上市后派发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夫妻二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时股份总数的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 如果本人未履行以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15、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 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关于本次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的议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
16、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中林、时桂清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中林、时桂清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以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购回本人已转让的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17、、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
18、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如果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
19、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
20、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六、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3,75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价格相同。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3,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75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
21、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发行新股和股东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售股份额度由本次发行时持股满36个月以上的股东按比例分摊。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为限。 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归公司所有和使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所有和使用,不归公司所有。七、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八、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22、方式分配利润;(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股利方式分配利润;(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4)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年度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5)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
23、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意见,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 如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实际分配利润低于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 20%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24、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 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相关制度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九、 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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