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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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7,848,33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年7月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1,393,348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2、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年6月27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3、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 如未履行
5、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劲旅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劲旅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6、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传华、黄增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7、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
8、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监事陈士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9、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股东海通兴泰、国耀伟业、国元创投、国元基金、池州徽元承诺 海通兴泰、国耀伟业、国元创投、国元基金、池州徽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10、,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股东信安基石、杭州城卓、嘉兴正石、合肥晟日承诺 信安基石、杭州城卓、嘉兴正石、合肥晟日承诺: “1、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
11、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 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
12、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公司证券部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
13、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公司回购股份不
14、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
15、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 启动稳定
16、股价预案的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17、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落实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承诺如下: 1、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
18、董事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2、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在触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19、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并自其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 在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
20、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 如未履行上述
21、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劲旅投资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
22、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元创投、国元基金、池州徽元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
23、、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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