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瑶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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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2、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 (1)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4、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
5、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项和第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1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 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6、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
7、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 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
8、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王均豪先生承诺: (1)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
9、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10、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项和第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 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11、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 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 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13、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
14、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本公司间接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承诺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15、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 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17、间区间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 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
18、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公司除王滢滢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19、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20、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二)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 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21、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投资人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承诺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
22、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果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承诺人自
23、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 本承诺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承诺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本公司承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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