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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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Kaidi Electrical Inc.)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凯迪股份 指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凯迪有限 指 常
3、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富达电器 指 武进县富达电器厂,1995 年更名为“武进市富达电器厂”,公司前身,2002 年更名为“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 凯中投资 指 常州市凯中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凯恒投资 指 常州市凯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常州凯杨 指 常州市凯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凯恒投资股东 常州凯磊 指 常州市凯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凯恒投资股东 凯程精密 指 常州市凯程精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美国凯迪 指 凯迪(美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欧洲凯迪 指 凯迪电器(欧洲)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爱格科技 指 常州爱格智慧
4、办公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孜荣科技 指 上海孜荣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武汉凯程 指 凯程(武汉)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注销 江阴凯研 指 江阴凯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越南凯迪 指 越南凯迪电器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德丰装饰 指 常州市德丰装饰板有限公司,公司关联方 国瑞电器 指 常州市国瑞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关联方 安好电器 指 常州安好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关联方 远帆电器 指 常州市远帆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关联方 金辰源 指 常州金辰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顾家家居 指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3816.SH 荣泰健康 指 上海
5、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3579.SH 华达利 指 新加坡华达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海派家居 指 浙江海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Southern Motion 指 美国家具制造商 Southern Motion INC. Ashley 指 美国家具制造商 Ashley Furniture Industries INC. White Feathers 指 越南家具制造商 White Feathers International Co., Ltd. LINAK 指 丹麦线性驱动系统制造商 LINAK Actuator Systems, Ltd. Dewert Okin 指 德国线性驱
6、动系统制造商 Dewert Okin GmbH 公司章程 指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
7、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线性驱动 指 通过控制系统将指令传达至机械结构,使电动机的圆周运动,转换为推杆的直线运动,从而达到推拉、升降重物的效果 电动推杆 指 由驱动电机、减速齿轮、螺杆、螺母、导套、推杆、滑座、弹簧、外壳及涡轮、微动控制开关等组成的电动执行机构 电机 指 依据电磁感应定律实现电能转换或传递的一种电磁装置 智能家居 指 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 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性,并
8、实现环保节能的居住环境 智慧办公 指 通过自动化及智能化产品的部署、新技术的应用改善办公环境、提高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办公效率,从而达到安全、高效、舒适的办公需求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公
9、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10、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董事会
11、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12、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 5、 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
13、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供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4)公司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具体规定相应期间内的股利分配计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股东回报规划。 6、 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
14、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凯中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殊程先生、周荣清先生、周林玉女士,一致行动人凯恒投资、常州凯磊、常州凯杨、周潇颖女士、徐淼女士,陆晓波先生、徐建峰先生、徐潇星女士、蒋荣华女士、严国红先生、周燕琴女士、姚步堂先生、陈绪培先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15、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周殊程先生、周荣清先生、周林玉女士、陆晓波先生、徐建峰先生、徐潇星女士、蒋荣华女士、严国红先生、周燕琴女士、姚步堂先生、陈绪培先生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周殊程、周荣清、凯中投资、凯恒投资承诺: “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减持
16、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凯迪股份上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和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本人/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凯迪股份股票的,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凯迪股份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凯迪股份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
17、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
18、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
19、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控股股东增持 (1)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
20、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3)(4)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
21、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 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
22、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 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3、 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股
23、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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