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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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
2、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重要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四联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3、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12252 号),由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的锁定承诺。 (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 5%以上股东日本
4、横河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 5%以上股东重庆渝富及重庆水务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迪策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5、份的 5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上述股东同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川仪股份股票所得全部归川仪股份所有,由川仪股份董事会负责收回。”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
6、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及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的义务。 2、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顺序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额不低 2,000 万元。 (2) 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 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
7、,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若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40 个交易日内(若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40+N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
8、。 (4)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及再次实施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项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5) 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3、相关惩罚
9、措施 (1) 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
10、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 如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东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
11、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依据公司
12、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拟定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并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或备案。公司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晚完成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13、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四联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以发行人
14、与投资者的协商结果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认定为依据确定。同时,四联集团将自愿按应由四联集团承担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四联集团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川仪股份股票且将自愿接受发行人扣留四联集团在其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直至义务实施完毕,在上述义务实施完毕前,四联集团自愿放弃投票表决权的行使,从而为四联集团履行上述承诺提供履约保障。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15、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协商结果,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认定为依据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
16、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时: 1、接受公开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可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2、承诺人公开就个体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 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内部通报批评,扣减或停发其工资薪酬,解聘其任职等方式,予以处罚。 4、 公司就承诺
17、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予以及时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对其处罚措施。 5、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 国有股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12252 号),若本次发行 10,000 万股,国有股
18、东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应将各自所持的 622.80 万股、234.60 万股、77.10 万股和 65.50 万股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发行人无其他国有股东,上述应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合计 1,000 万股,为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终划转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的数量,按各自持股比例确定。 四、 上市后的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中有关上市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有关上市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下:
19、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20、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红预案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
21、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项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
22、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审核无异议,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23、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即为通过。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在将该年度的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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