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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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Hongyu Agricultural Machinery Co., Ltd. (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
2、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一、一般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弘宇农机 指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弘宇 指 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司,系由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20 日变更名称而来,2013 年 7 月 15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明源机械 指 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系由山东莱州市机械厂完成改制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 4 月 20 日名称变更为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司 莱州弘宇 指 莱州弘宇机械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曾用名称“烟台弘宇机械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注销 山东中祥、拉萨
4、祥隆 指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祥隆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山东中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烟台同启 指 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山东海聚 指 山东海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雷沃重工 指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拖集团 指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一拖股份 指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约翰迪尔(宁波) 指 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东风农机 指 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时风 指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机厂 指 相对于拖拉机零配件供应商而言的拖拉机整机制造厂家 国二 指 国家
5、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三 指 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华英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君合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京民信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 指 用人民币标明面值且以人民币进行买卖的股票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A 股 指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上市 指 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行为
6、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 指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股东、股东大会 指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东大会 董事、董事会 指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 指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拖拉机提升器 指 农用拖拉机上液压悬挂装置的一部
7、分,是将液压能转化为机械能,以液压作为动力提升农具的一种装置 小马力 指 功率低于 25 马力或者低于 18.4KW 中马力 指 功率 25 马力-70 马力或者 18.4KW-51.5KW 大马力 指 功率高于 70 马力或者高于 51.5KW 小马力拖拉机、小型拖拉机 指 功率低于 25 马力或者低于 18.4KW 的拖拉机 中马力拖拉机、中型拖拉机 指 功率 25 马力-70 马力或者 18.4KW-51.5KW 的拖拉机 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拖拉机 指 功率高于 70 马力或者高于 51.5KW 的拖拉机 电液悬挂控制 指 电子液压悬挂控制,该悬挂系统通过一系列的传感器来采集数据,并通过
8、作为核心的微型计算机的控制,经过一系列的变化,将电信号转化为执行动作,最终调节液压缸活塞的位置,实现所需的功能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9、。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
10、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 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 6 个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
11、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季俊生、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刘海先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
12、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
13、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 6 个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通过烟台同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俊、通过山东海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稳稳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
14、农机股份,也不由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或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所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
15、五十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张慧娜等 59 名自然人股东以及烟台同启、拉萨祥隆、山东海聚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1 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
16、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并执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 1.2 如启动条件满足后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停止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3 上述第 1.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7、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每 12 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发行人上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的20%。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票。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最大限额为控股股东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
18、度从发行人处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票。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最大限额为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或更换后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19、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 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实施增持义务;控股股东用尽最大增持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 虽有前述顺序规定,若公司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义务,则控股股东均应实施增持义务;若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增持义务,则有义务
20、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实施增持义务。 四、 稳定股价措施的程序 4.1 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票或不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方案或不回购股票的理由,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实施回购方案回购,并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票回购,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规定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4.2 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
21、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之日或公司违反本方案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
22、股东用尽最大增持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之日或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违反本方案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增持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 责任追究机制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5.1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2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不
23、得转让,且公司不向其实施利润分配,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3 如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六、 其他 6.1 公司应促使其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预案的相关稳定股价义务作出相关承诺。 6.2 本预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生效并执行。”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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