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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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立方制药股票代码:003020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Hefei Lifeon Pharmaceutical Co.,Ltd(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立方厂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
2、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制药”、“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3、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承诺(一)股份锁定的承诺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 发行人股东邓晓娟、高美华、李孝常、吴秀银、王清、许学余、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
4、季永明、戴天鹤、郑勇、唐中贤、陈孔林、金明、谢亚、麻俊婷、方睿文(法定监护人代理,下同)、信德汇金、广远众合、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汪琴、唐中贤、金明、许学余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5、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5、 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控股股东及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许学余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为2021年6月1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6、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 季俊虬和立方投资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包含减持自有股份或通过立方投资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通过立方投资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0%;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2、 邓晓娟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
7、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3%;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 3、高美华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
8、司股份总数额的1.5%;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4、联合持股5%以上的股东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信德汇金与广远众合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信德汇金与广远众合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2019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9、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除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10、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一次该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回购股份(1) 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
11、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 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
12、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他条件;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3) 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4) 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
13、)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5%。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6) 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7) 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被注销,从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控
1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1) 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公司未能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 增
15、持股份的计划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继续增持将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3) 增持股份的方式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
16、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4) 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 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4、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1) 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
17、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2)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
18、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3) 增持股份的方式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4) 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
19、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 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20、10 个交易日内按照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保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及其控制的企业立方投资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如下: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公司、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
21、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3、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4、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
22、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6、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控制的立方投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3、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将来成立之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
23、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4、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6、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出具关于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措施的说明,承诺将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以规范和减少关联
24、交易:“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2、 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发行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季俊虬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 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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