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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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浙江正特股票代码:001238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特别提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浙江正特”)将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2、、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正特投资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
3、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公司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
4、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 本公司作为正特股份控股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公司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正特股份控股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5、 作为正特股份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6、 本公司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
6、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1) 正特股份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
7、期 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陈永辉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8、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9、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 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
10、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5、 作为正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 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11、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7、 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1) 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12、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13、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华君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宣义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正特股份
14、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 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永辉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
15、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且本人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5、 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将向正特股份
16、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6、 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1) 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本人未履行上
17、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正特合伙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企业所持
18、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企业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
19、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 本企业作为正特股份大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企业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20、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正特股份大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5、 作为正特股份的大股东,本企业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6、 本企业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
21、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1) 正特股份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
22、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公司股东、监事侯小华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人作为正特股份股东、监事会主席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23、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3、 作为正特股份的监事会主席,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 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
24、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正特股份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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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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