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帅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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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帅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摘要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STAR SHUAIER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 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祝家村交界岭99号(2、3、4、5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
2、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3、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方案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因素。 1、公开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60,778,680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18,994,67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发行新股15,200,000股,老股转让3,794,670 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发行新股和股东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价格相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售股份额
4、度由本次发行时持股满36个月以上的股东按比例分摊。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为限。 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归公司所有和使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所有和使用,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股票时,符合公开发售股份条件的股东为楼月根、星帅尔投资、夏启逵等12名股东。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各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如下表: 股东名称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股) 楼月根 2,143,657 星帅尔投资 958,249 夏启逵 158,841 孙华民 148,664 卢文成 73,059 车宝根 72,694 钮建华 63,234 楼亚珍 36,34
5、5 龚亦章 36,345 楼高达 36,345 徐在新 36,345 股东名称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股) 黄露平 30,892 2、 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如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及发售股份股东按照发行(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承担承销费。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3、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由满足条件的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老股向投资者进行转让。根据公开发售股份方案,公司
6、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股东发售股份数量由符合条件的股东按比例分摊,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此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楼月根和楼勇伟父子合计持有公司62.02%的股份,发行后,即使根据本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楼月根和楼勇伟父子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前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60,778,680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18,994,67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
7、发行新股15,200,000股,老股转让3,794,670 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楼月根、楼勇伟、公司股东星帅尔投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
8、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4)上市后承诺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函约束。 2、公司股东新麟创投承诺: (1) 本企业
9、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3)
10、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3、 公司股东赵其祥、陆勇剑、戈岩、林一东、毛红卫和刘四兵承诺: 本人自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具体锁定期限以锁定时间孰长者为准。 4、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5、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11、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从发行人处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占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12、三、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5年5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明确了本次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1、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13、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 利润分配的具
14、体条件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要)后进行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15、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3) 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16、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1)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2)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
17、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8、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上市后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作
19、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 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20、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 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
21、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楼月根、楼勇伟承诺:“当股份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公司股票的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股份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
22、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股份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股份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股份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施,本人可选择与股份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股份公司措施实施完毕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23、4、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除楼月根、楼勇伟以外的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当股份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如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份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增持股份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股份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1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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