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际得:鼎际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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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Dingjide Petrochemical Co., Ltd.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3,336.6667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1.88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8 月 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346.6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2、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营口鼎际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4、,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 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实际控制人张再明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5、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
6、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许丽敏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
7、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
8、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4、发行人股东营口盛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9、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10、发行价格。 (4)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 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伟荣、玄永强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11、,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12、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
13、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6、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母庆彬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14、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3) 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4)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7、发行人股东营口鼎际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15、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
16、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 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8、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阎冰、池素娟、吴春叶、佟秀永、王恒及核心技术人员杨文华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18、,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
19、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9、发行人间接股东江萍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
20、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21、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7 月 18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2、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 控股股东营口鼎际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
23、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
24、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 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 实际控制人张再明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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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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