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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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关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中国 南京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1 一、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的意义1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4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5 第二部分 正 文9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9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3 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4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20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24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27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6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115 九、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8 十、关于发
2、行人的主要财产140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44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59 十三、关于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60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62 十五、关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3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267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279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99 十九、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06 二十、关于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307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3、 关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
4、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所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的意义 建科股份、公司、发行人 指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建科有限 指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前身 建科所 指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 苏州奔牛 指 苏州奔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石庄 指 苏州石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
5、君盛 指 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明石 指 北京明石科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国发添富 指 苏州国发添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国发服创 指 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民铢 指 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桐乡虹泉 指 桐乡虹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灿星 指 常州灿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安歆 指 苏州安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 指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尼高 指 江苏尼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鼎达 指 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奥立国测 指 奥立国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检测 指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
6、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绿玛特 指 常州绿玛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检测 指 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联建检测 指 苏州联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中维建研 指 中维建研(江苏)设计有限公司 常州广泽 指 常州市广泽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融富 指 江苏融富聿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智禾控股 指 智禾控股有限公司 青山绿水(江苏) 指 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正德 指 江苏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建鹏 指 上海建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东微感知 指 江苏东微感知技术有限公司 尼高宿迁 指 尼高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青山绿水(苏州) 指 青山绿水(苏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7、 青山绿水(连云港) 指 青山绿水(连云港)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青山绿水(南京) 指 青山绿水(南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青山绿水(南通) 指 青山绿水(南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虹德环保 指 虹德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越南绿能 指 绿能科技越南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高新检测 指 郑州高新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建湖检测 指 建湖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润居 指 上海润居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建工设计 指 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道特 指 江苏道特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首科 指 山西首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鼎达房产 指 常州市鼎达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鑫蓝 指 山西鑫蓝市政工程
8、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 本所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发行人聘请的法律顾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A 股 指 本次依法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招股说明书 指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9、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10Z0083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10Z0017号) 纳税鉴证报告 指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10Z0019号)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关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10Z0020号)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A股并
10、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行为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本所简介 本所(原名: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是于 1983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为江苏省司法厅直属律所。 2000 年 7 月,本所按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文件要求(国办发200051 号),整体改制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并更为现名。本所现在江苏省司法厅注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为:313200007205822566。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 D 栋五楼,邮政编码:
11、210016。 本所有 40 名以上律师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开业至今,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所有资格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金融证券法律事务;(2)公司法律事务;(3)贸易法律事务;(4)知识产权法律事务;(5)房地产法律事务;(6)海事、海商法律事务;(7)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等。 2、项目负责人及经办律师介绍 王长平 男,本所合伙人,东南大学法学硕士,2011 年至今就职于本所。该律师擅长公司证券法律事务,承办了奥联电子、江苏租赁、建研院、聚杰微纤、泰和科技、湖南宇新、确成股份、芯朋微、必得科技、瑞
12、丰新材等 10 余家公司 IPO 及上市申报项目,太极实业重大资产重组、康缘药业非公开发行、江苏租赁股权激励、海伦哲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北京零点有数、江苏金茂资本等十余家新三板挂牌项目,以及扬子国投、太极实业、阳光集团、康缘集团等企业债券项目,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 至今,王长平律师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王长平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210650197 王长平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五楼电话:025-83304480 传真:025-83329335 电子
13、信箱:wangcpct- 张 鎏 男,本所授薪合伙人,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2014 年就职于本所。擅长公司、金融证券和国内民事经济等法律事务,参与及承办了江苏银行、常熟银行、金智科技、聚杰微纤、金茂投资、确成股份、芯朋微等多家公司新股首发、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债券发行及新三板挂牌等证券项目。 至今,张鎏律师未因违法执业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张鎏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917250 张鎏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电话:025-83304480 传真:025-83329335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五楼,邮编:210016 电子信箱
14、:zhangliuct-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服务事宜,本所与发行人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发行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完整;本所应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核查验证后,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 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工作具体工作过程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 1、 沟通阶段: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关法律后果、风险与责任等问题向发行人和发行人部分股东进行了沟通。通过专题法律、法规的集中辅导,并通过多次面对面地访谈,向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主要股东指出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性和股票发行并上市工作的严肃性。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必须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材料,反映有关事实,否则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沟通阶段,本所律师还就律师工作程序和要求向发行人进行了书面和口头说明,同时还多次就需了解的情况列明尽职调查清单交与发行人,公司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清单中列明的问题和要求存在疑问的,本所律师还专门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解答。 2、 查验阶段: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了核查验证计划,向发行人提交了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核查验证事项及所需材料的尽职调查清单,并指派律师进驻发行人办公现场,向发行人的相关经办人员详细讲解尽
16、职调查清单的内容,收集尽职调查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发行人提交了补充调查清单和备忘录,要求发行人补充相关尽职调查资料,本所律师据此得到了尽职调查资料和发行人就有关问题的说明、确认。 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确认,本所律师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采取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职地对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地进行了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对与法律业务相关的法律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
17、构直接取得的文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经核查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印的材料,经本所律师鉴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无法获得公共机构、中介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对其他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间接证据进行核查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发行人提供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其他事实材料进行印证后的材料、说明、确认、承诺文件也作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查验阶段,主要通过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的方式进行。 内部调查:(1)本所律师曾先后多次在公司长期驻场工作,实地查验了有关房产、土地等资产状况,查阅了发行人
18、的重要合同等资料,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流程;(2)走访了公司多个职能部门,并听取了发行人管理层、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口头陈述,并就发行人各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讨论并请相关人员出具承诺,在此基础上,就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问题向发行人发出书面备忘录并和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商讨整改方案。 外部调查:(1)本所律师调取了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的工商档案;通过互联网检索,查询了部分供应商及客户的工商信息;(2)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并走访相关政府主管机关,核查了发行人房屋、土地及相关资质证书的法律状况;(3)就发行人工商、税务、环保等合法合规问题,本所律师查
19、阅了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并进行了互联网检索核查;(4)对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通过备忘录或中介机构协调会的形式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行沟通,对有关事项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5)本所律师要求相关当事方出具了有关情况说明、承诺函等,并就部分问题向外部单位或人士进行了查证。 3、规范阶段:本所律师对从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不时与发行人进行沟通,还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式,与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发行人共同讨论了本次发行上市中相关事项的规范、整改方案,督促发行人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4、总结阶段:本所律师
20、在经历了沟通、查验和规范阶段后,排除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存在的法律障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有关法律事务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收集并审查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材料和事实,整理形成律师工作底稿,并以律师工作底稿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工作日志统计,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整个工作过程约 150 个工作日。 在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前,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3 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工作报告讨论稿供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审阅,并根据审阅意见和建议(包括保荐机构的内核意见)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工作报告进行了完善和必要的修
21、改。同时,法律意见书及本工作报告已经本所讨论复核。在经历了上述阶段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的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本次发行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1)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22、(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的议案; (4)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5)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6)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 关于的议案; (9) 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关于制定 及其他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现行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3)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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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江苏 世纪 同仁 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创业 上市 律师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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