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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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川环科技股票代码:300547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CHUANHUAN TECHNOLOGY CO.,LTD(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
2、示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3、)以及发行人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一、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1)公司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文谟统和文建树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还承诺: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文谟统和文建树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四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5、的股份。(2) 作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公司股东文秀兰、邹宏波、王继胜、王欣、王荣、王春、唐万干、唐莉华、朱俊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3)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继胜、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文勇、蒋青春、朱俊仕、毛伯海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王继胜、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文勇、蒋青春、朱俊仕、毛伯海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4) 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欧如祥、李榜春、李淑美、李辉秀、余波、李兵、王宗武、邹勇、刘志军、王华权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
8、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5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50%。(5) 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益民、缪炯承诺:自受让重庆建兴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6) 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兵、张利、韩冰、李景斌、王国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9、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7)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75%。(8)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
10、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2】75 号),同意公司国有法人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92.6628 万股、24.3738 万股、20.2765 万股、12.1869 万股国有法人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11、。如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少于 1,495 万股,则上述各方需转持股份数额将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9)股份追加锁定期承诺:为了体现发行人股东对于公司长期成长的信心。本公司股东文谟统、文建树、王欣、王荣、王春、欧如祥、邹宏波、王国华、李榜春、韩冰、毛伯海、文秀兰、王继胜、李淑美、李辉秀、唐万干、吴际发、朱俊仕、唐莉华、欧如国、蒋青春、张富厚、张利、余波、李兵、文勇、李景斌、王宗武、吴兵、邹勇、刘志军、王华权、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2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
12、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1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2、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发
13、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四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
14、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 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
15、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2)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75%。(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16、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继胜、蒋青春、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毛伯海、文勇、朱俊仕承诺:在法定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17、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新股、购买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18、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承诺:如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
19、公开发售的股份。若因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20、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其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
21、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法及顺序(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
22、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23、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每一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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