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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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广州酒家 股票代码:603043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酒家”、“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2、、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 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州市国资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的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3、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人 181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
4、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
5、人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经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暨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批复(粤国资函2015440 号)批复同意,并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股,全国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广州市国资委的禁售期义务。 二、 关于股
6、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1、 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
7、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
8、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 1%。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5%,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公司
9、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 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10、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在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30%,连续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股本的 5%,且连续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
11、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100%。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下列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12、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津贴的 20%(税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 100%(税后)。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董事,应在审议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股东大会及/或
13、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 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广州市国资委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
14、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公司应当扣减之后拟发放予控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等额于控股股东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等额于相关当事人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三、 回购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
15、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州市国资委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四、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承诺(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如公司招股
16、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 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若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17、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
18、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强市场开拓,完善销售网络 目前,公司已经逐渐建立起包括实体门店渠道、电子商务渠道的全渠道分销体系,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消费体验。公司将在现有渠道发展的基础上,继续现有市场网络布局,将公司产品向国内外广大消费者推广。同时,公司积极运用新媒体拓宽网络销售平台,推动公司食品业务及餐饮业务从传统营销向网络营销转型。公司将把电子商务作为重要营销平台之一,通过线上销售平台,积极与线下门店互动,提升公司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快速增长。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9、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食品制造和餐饮主营业务。“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基地(广州)扩建项目”将新增食品制造业务产能,缓解产能瓶颈对公司发展的制约。“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
20、食品有限公司食品零售网络项目”拟在广州、深圳等地建设 230 家直营店,通过完善和优化公司食品零售网络,加强公司食品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扩建项目” 将完善公司销售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餐饮门店建设项目”拟在广州、深圳建设 4 家餐饮店,发展大众精品餐饮,扩大品牌影响力。“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立研发中心,大力进行技术创新,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研发优势。本次募投项目预期效益良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股东回报。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
21、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
22、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综上,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股东回报。但是,公司经营仍面临内外部风险和多种不确定因素,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23、资、消费活动。 4、 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七、关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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