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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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百达精工 股票代码:603331 (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 908 弄 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二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百达精工”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
2、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4、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5、少 6 个月。(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史建伟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
6、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
7、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 发行人股东魏成刚、杨海平、邵伯明、台州市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发行人全体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8、理人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应确保:1、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
9、条件;2、不会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本公司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0、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公司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1、 1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人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3、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
12、承诺的,本人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 发行人承诺如下:“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人员需遵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应的承诺。” (三)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用于增持
13、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30%,并以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60%为限。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本人将以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 50% 作为罚款,罚款归发行人所有。”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
14、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15、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
16、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
17、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二
18、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19、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
20、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保荐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因本所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如下:“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司法机关有效判决生效后,本所将依法赔偿
21、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将不进行减持。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2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23、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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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工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2017 第一 季度 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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