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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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NGYEDA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C座8层8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特别提示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业达”“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
2、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
3、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瑞、江源东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注:2021 年 3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4、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从发行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5、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 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爱军、曹伟承诺 (1)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6、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注:2021 年 3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从发行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7、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 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3、公司股东瑞丰科技、瑞盈科技承诺 (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
8、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 若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钱瑞红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9、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注:2021 年 3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5、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丽、杜中华、王先明、张永智、林清、刘春凤和朱传军承
10、诺: (1)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注:2021 年 3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
11、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从发行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 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
12、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二、持股意向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瑞、江源东的承诺 (1)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 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
13、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 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2)条及第(3)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5)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
14、、公司股东张爱军、曹伟的承诺 (1)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 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
15、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 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2)条及第(3)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5)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
16、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7、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 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实施回购股票,回购价
18、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通过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批准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注销程序,并及
19、时办理减资手续。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有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B、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20、净资产”。控股股东将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控股股东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增持计划。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 控股股东在股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增持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有关
21、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承诺就公司股票回购方案表决时,控股股东以董事身份(如有)将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股票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为止;如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控股股东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2、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 A、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票增持方案;B、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起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不高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
23、额的 100%。但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增持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票回购方案表决时,本人(如有董事身份)将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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