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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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东方大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公告日期:2014 年 9 月 9 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湖北
2、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和发行人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
3、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主要包括: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4、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3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5、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2、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利、李中原、徐燕、涂前跃、李再荣和周生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
6、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利、李中原、徐燕、涂前跃和周生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7、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同等金额应付现金分红。 5、 原本公司监事姬大炜的父亲姬传毅承诺:在姬大炜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姬大炜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姬大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姬大炜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姬大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本公司副总经理周生高的关联方邓从文承诺:在周生高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周生高离职后半
8、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周生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周生高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周生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周生高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邓家贵、吴学民、鲁昌硕、胡国华、朱植斌、孙文沁及机构股东汇宝金源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需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
9、司所有,同时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同等金额应付现金分红。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本公司制定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及责任主体 1、 启动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10、股净资产,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则应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 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该等情况告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相关责任主体
11、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1) 在出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将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具体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2)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以 200 万元或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分红金额二者孰高为下限,不超过2,000 万元,且单笔增持价格下限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在出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 10 个交易日(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
12、票,则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内,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3、 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 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收盘价连续 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则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3、(2) 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法定程序后实施。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股份回购预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3)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若公司有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则公司单次回购股票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4)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
14、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4、 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起,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5、 其他稳定股价
15、的措施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约束措施 1、针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1)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截留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 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3)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
16、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1)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扣发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2)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17、份的自然人股东邓家贵、吴学民、鲁昌硕、胡国华、朱植斌、孙文沁承诺: (1)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2)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2、持
18、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汇宝金源承诺: (1) 本企业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2)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19、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确定。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20、,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事实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
21、份,在发生上述回购情形 10 个交易日内,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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