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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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POCO Holding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南头第五工业区 2 栋 3 层 301-306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二零一九年十二月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2、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
3、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摩码投资、杜江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铂科新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广发乾和、陈崇贤、铂科天成、中小担创投、费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4、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铂科新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杜江华、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进一步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
5、东摩码投资、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杜江华、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进一步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
6、司股东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承诺 摩码投资、杜江华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
7、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 1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摩码投资、杜江华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 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广发乾和、陈崇贤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8、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数量最高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广发乾和、陈崇贤若减持本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
9、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若减持本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以上股东均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本
10、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本公司指定账户;自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主要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
11、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相关主体”)应协商确定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及/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届时要求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启动程序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该等具体措施将在公司及/或相关主体按照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内部
12、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依法实施。 1、 控股股东增持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触发控股股东的自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
13、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 50%,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 100%。 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 公司回购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在公司符合
14、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前提下,公司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的回购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回购方式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50%;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将在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六个月内实施。 上述回
15、购方案生效后及回购期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如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以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
16、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50%。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4、 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稳定股
17、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主体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1、 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否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2、 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
18、定公司股价,或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自动增持义务,但控股股东未按照规定履行增持义务,以及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控股股东无合法理由对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控股股东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3、 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公司未及时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则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19、,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定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4、 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的约束措施 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管应承担的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 5、对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约束措施 如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地依法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6、对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
20、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该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股票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和义务。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 三、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1、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
22、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承诺 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摩码投资、杜江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摩码投资、杜江华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
23、位促成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若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摩码投资、杜江华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及高级
24、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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