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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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法兰泰克股票代码:603966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Eurocrane (China) Co.,Ltd.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38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一、重要提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
2、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做到:1、 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2、
3、 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3、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4、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的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5、 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二、本次发行前股东
4、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2,000 万股,本次发行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6,000 万股。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红萍、陶峰华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
5、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2、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志享”)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6、,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7、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4、 公司股东陈启松承诺: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8、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5、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共同承诺如下:(1)减持股份的条件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
9、满后的 2 年内,若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金红萍和陶峰华仍能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2)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 减持股份的价格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
10、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4) 减持股份的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5) 减持股份的期限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减持直接或
11、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金
12、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创富”)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复星创富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复星创富拟通过包括但不
13、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复星创富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复星创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复星创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复星创富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复星创富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
14、锁定期)届满后,复星创富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复星创富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经本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毕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为: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五、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15、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 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1)
16、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 1 亿元。4、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17、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 10%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5、 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6、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1)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2)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3)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
18、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4)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5)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遇到战
19、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1) 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2) 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
20、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3)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4)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8、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为了明确公司上市后对新老股东的股利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增加股利分
21、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公司股东对具体分配政策进行监督,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规划,若公司成功上市,且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以及所需投资用留存利润比例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公司将在上市后的连续三年为股东提供以下分红回报:(1)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2) 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
22、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六、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的具体条件和顺序自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2
23、、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2) 公司回购股份预警措施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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