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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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宏盛股份 股票代码:603090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WUXI HONGSHENG Heat Exchanger Manufacturing Co., Ltd.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南堤路 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特别提示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
2、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
3、易。 二、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500 万股,本次发行 2,500 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钮玉霞及实际控制人钮法清、钮玉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4、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镇江中科金山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宜兴中科金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常熟市中科虞山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诚、余彪、宋亚春、凌祥、岳惠兴、单博、徐荣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钮法清、钮玉霞、监事徐荣飞和高级管理人员王诚、岳惠兴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担任公司董事的钮玉霞、钮法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王诚、岳惠兴还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6、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每年首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
7、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8、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
9、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10、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 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11、)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
12、份总数的 2%: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3、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此外,公司还承诺:在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内的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
14、四、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5、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 发行人律师
16、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钮玉霞承诺: 1、 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 1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2、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 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 将在减持公司股
17、票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 若违反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二)持股 5%以上股东钮法清、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 钮法清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 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承诺: (1) 在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 5%。 (2) 在所持
18、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 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 (4)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5)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
19、钮玉霞承诺:若公司未履行其做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在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本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发行人违反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
20、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钮玉霞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承诺,其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 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及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及关于招股意
21、向书真实、准确、完整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或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归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出具承诺的相关责任主体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
22、害。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上市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以及所提出的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有所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和产出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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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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