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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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莱特上市公告书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3年度财务数据及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非经特别说明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承诺: 1、 除金莱特、向日葵投资之外,不存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在今后亦不会通过本人或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3、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金莱特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 如有此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金莱特所有;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金莱特构成竞争的情况,金莱特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人给予金莱特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及正常交易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金莱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股东锁定股份的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田畴、蒋小荣夫妇,自然人股东蒋光勇,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
4、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本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蔡婉婷、刘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田畴及蒋光勇同时承诺:除了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 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5、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时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监事陈振海先生、黄小江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郑重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
6、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6、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
7、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7、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8、 公司及田畴、蒋小荣承诺:“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公司/ 本人将促使其按
8、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9、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本节所述控股股东,
10、是指田畴、蒋小荣夫妇;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11、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
1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13、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14、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 田畴作为持有公司 72.86%股份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向日葵投资(田畴持有其94.12%出资额)间接持有金莱特3.86%股份,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 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金莱特控股股东,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
15、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金莱特的股份。 2、 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金莱特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6、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的两年内,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为金莱特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1%-3%。若减持当年金莱特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金莱特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大于100
17、万股(包括100万股),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小于100万股,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承诺不会刻意规避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连续30日内减持数量总和不得大于100万股。 (4) 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金莱特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在满足前述减持价格限制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18、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5) 其他事项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19、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通过金莱特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金莱特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金莱特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蒋光勇作为持有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8.57%股份的股东,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 持有股份的意向 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
20、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金莱特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 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金莱特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
21、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减持50万股-100万股金莱特股份。 (3) 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金莱特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金莱特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 其他事项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
22、改减持计划。 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通过金莱特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金莱特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金莱特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五、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23、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就社保、公积金承诺如下: 1、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莱特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以及金莱特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金莱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金莱特支付任何对价; 2、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莱特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莱特因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金莱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金莱特支付任何对价; 六、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持股 5%以上股东蒋光勇就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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