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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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惠城环保 股票代码:30077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H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 5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2、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3、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2、在本人(或本人的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11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
5、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二) 发行人法人股东道博嘉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三) 发行人法人股东惠城信德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6、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11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四) 发行人法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投、宜鸿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7、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五)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徐贵山,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副总经理吴聿,惠城信德股东、发行人副总经理谭映临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8、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 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新功承诺:1、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9、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
10、整)。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1、所持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3、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后,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持有公司股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11、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4、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当时市场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5、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6、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为: (一) 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2、(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
13、的 20%。 2、 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20%。 3、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14、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 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非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 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及
15、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可以不再启动。 (四)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 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同时自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薪酬降至原薪酬的 80%并持续 12 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 2、 如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自上述情况发生
16、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薪酬降至原薪酬的80%并持续 12 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
17、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18、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19、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新功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涉及)。 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敦促发行人按照上述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发行人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20、、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21、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对本次首发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填补本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发行人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发行人将采取如下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 1、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
22、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 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拟主要投资于 3 万吨/年 FCC 催化装置固体废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和 1 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 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
23、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 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 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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