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佳股份:富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富佳股份:富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富佳股份:富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3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股票简称:富佳股份 股票代码:603219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 303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佳实业”、“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
3、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佳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
4、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跃旦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5、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6、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本项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3、发行人
7、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懿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
8、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富巨达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9、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发行人股东燕园康泰、燕园璟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10、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郎一丁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本人通过宁波富予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延长锁定至
1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1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本项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
13、级管理人员俞世国、应瑛、陈昂良、涂自群、骆俊彬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项承
14、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本项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
15、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8、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建龙、孙雅芳、沈学君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16、内,同样遵守本项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9、发行人间接股东廖万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
17、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
18、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股
19、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第二阶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第三阶段,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1)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
20、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回购的备案手续、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应超过公司上一年实现净利润的 15%,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21、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本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22、万元。 (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
23、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 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24、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 3、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