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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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FRD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北环路猫头山高发工业区高发 8厂房一至六层、3#厂房五层西、7#厂房 7 栋 3 层东侧、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
2、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飞荣达”、“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
3、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公司股东马飞、马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4、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马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深圳市飞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2、 公司股东黄峥、深圳市飞驰投资
5、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马飞、邱焕文、马军、黄青、黄志明、郭东朋、刘广萍、刘毅、石为民、王美发、蓝宇红、张全洪、王燕及曾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肖驰、徐云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
6、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上述相关主体承诺:“若本人(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
7、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
8、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9、(6)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股东黄峥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10、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4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11、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 本机构
12、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 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 若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
13、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14、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
15、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 1,0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16、)、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马飞承诺: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
17、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本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18、,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 1,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停止实施该方
19、案。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飞、邱焕文、马军、黄青、刘毅、石为民、王美发、蓝宇红、张全洪、王燕承诺: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0、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三个交
21、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低于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15%,不高于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30%稳定股价。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
22、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津贴)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30%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23、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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