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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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辰欣药业 股票代码:603367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CISEN PHARMACEUTICAL CO., LTD. (济宁高新区同济科技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特别提示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辰欣药业”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2、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振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3、次发行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控股股东辰欣科技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
4、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3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乾鼎投资、昆吾九鼎、龙邦贸易、智仕九鼎、宝寿九鼎、兴贤九鼎、盛世九鼎、卓兴九鼎及赵白雪等
5、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韩延振、郝留山、卢秀莲、张祥林、李峰、樊月玲、张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6、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恒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 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在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7、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 辰欣科技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辰欣科技集团承诺在承诺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减持辰欣药业股票;如违反上述承诺,辰欣科技集团将在辰欣药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辰欣科技集团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交付辰欣药业。 (二) 乾鼎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乾鼎投资承诺在承诺限售期限内不减持辰欣
8、药业股票。 在持有辰欣药业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乾鼎投资减持辰欣药业股份将遵循如下原则: 1、 减持股份的数量:乾鼎投资在辰欣药业股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辰欣药业股份数量的 50%。 2、 减持股份的方式及价格:乾鼎投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辰欣药业股份。 3、 减持股份的期限:乾鼎投资拟减持辰欣药业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辰欣药业予以公告,并自辰欣药业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乾鼎投资将督促辰欣药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乾鼎投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9、项,将在辰欣药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辰欣药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乾鼎投资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
10、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事项出现后,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与稳定股价相关履行义务人协商明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回购股份,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履行必须的审批程序后,相关履行义务人应及时实施。 上述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 3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 上述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之日起 180 天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相关义务自动豁免,若 180 天后,公司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11、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采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承诺在公司审议回购股份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并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12、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控股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采取控股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将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相应的股票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采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
13、管的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50%。 对于公司未来拟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按照本预案作出相应承诺后方可聘任。 (三)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述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将启动如下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同
14、时在未履行事宜发生之日起放弃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50%。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辰欣科技集团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后及时提出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
15、 本公司控股股东辰欣科技集团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辰欣药业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辰欣科技集团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后及时审议关于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如有)的方案(包括购回价格、完成时间等,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购回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实施。 (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16、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7、(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下:“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18、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确认为辰欣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承诺,如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 本次
19、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六、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在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基础上并兼顾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 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可以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
20、认为公司经营发展良好且具有成长性,综合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3、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拟定股利分配预案,由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
21、配方案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提供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互动平台、网络投票等措施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 5、 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若采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22、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及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 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且当期盈利,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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