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Hongyu Agricultural Machinery Co.,Ltd. (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 二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若出
2、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
3、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实
4、际控制人于晓卿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 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
5、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 6 个月期末(2018 年 2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季俊生、吕
6、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刘海先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吕桂林、
7、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 6 个月期末(2018 年 2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经
8、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俊(通过烟台同启间接持股)、王稳稳(通过山东海聚间接持股)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也不由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或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
9、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所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 其他股东承诺 张慧娜等 59 名自然人股东以及烟台同启、拉萨祥隆、山东海聚分别承诺: “自弘
10、宇农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四) 发行前全体股东补充承诺 在上述承诺基础上,发行前全体股东补充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日之前本人/本公司所做的相关承诺若与上述规定内容不一致,则执行上述规定”。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
11、、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发行股份。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弘宇农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在前
12、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弘宇农机予以公告。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本人将敦促弘宇农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为弘宇农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更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
13、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者除外)。 以上承诺不因我们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君合承诺:“因本所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承诺:“因本公司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15、(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并执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 2、如启动条件满足后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停止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16、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每 12 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发行人上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的 20%。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票。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
17、持股票的资金最大限额为控股股东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票。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最大限额为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或更换后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
18、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 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实施增持义务;控股股东用尽最大增持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 虽有前述顺序规定,若公司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义务,则控股股东均应实施增持义务;若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违反本
19、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增持义务,则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实施增持义务。 (四) 稳定股价措施的程序 1、 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票或不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方案或不回购股票的理由,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实施回购方案回购,并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票回购,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规定如实进行信息
20、披露。 2、 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之日或公司违反本方案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21、公告。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用尽最大增持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之日或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违反本方案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增持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 责任追究机制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
22、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且公司不向其实施利润分配,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 如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六) 其他 本预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生效并执行。 四、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 “若本人持
23、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 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