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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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科顺股份 股票代码:300737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eshun Waterproof Technologies Co., Ltd.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一八年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顺股份”
2、“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
3、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忠、阮宜宝承诺: 1、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期间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即 2018 年 7 月 25 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
5、8 年 7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原承诺锁定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锁定 6 个月。 3、 自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4、 若本人违反上述持股承诺转让
6、或减持股票的,则转让或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发行人派发
7、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6、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勇、卢嵩、毕双喜、赵军、孙崇实、龚兴宇、吴志远承诺: 1、 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 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
8、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3 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
9、月内(即 2018 年 7 月 25 日)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10、 5、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邱志雄、黄志东承诺: 1、 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 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11、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3 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2、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4、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四)发行人近六个月内因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近六个月内因非公开发行而新增的股东名单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人类别 1 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2 佛山市金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3 上海誊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4 珠海横琴兴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5 广东粤科拓思智能装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6
13、广州市瀚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7 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8 苏永春 境内自然人 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非公开发行新增的股份已转让。除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外的上表股东承诺:发行人近六个月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 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14、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陈智忠、陈作留、陈华忠、陈行忠、方勇(除前述作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外)、阮宜静承诺: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15、关规定。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 2016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向毕利、邓新旺等 44 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该次发行的新增股票限售期为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在中登公司完成股权登记之日)起三年。 (七)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16、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执行。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伟忠、陈智忠、阮宜宝、陈作留承诺: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保证采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17、;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股份时,将结合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保证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
18、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或“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案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按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且实施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19、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每股净资产亦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公司的股票回购义务,即在启动条件成就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股价稳定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在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尚未消失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
20、务。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
21、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5%,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22、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23、)、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30%。有增持义务的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在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督促新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签订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公司拟采用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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