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国林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林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3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GUOLIN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二零一九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
2、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和证券日报网()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
3、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香鹏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4、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
5、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其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两年内将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包括其在上市
6、前所持公司股份以及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中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国林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其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根据届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效规定进行减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
7、进行调整。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磊、王承宝、丁香财、徐洪魁、段玮、李旸、王欣明、丁香军、胡文佳、杨绍艳、刘本国、肖盛隆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8、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股
9、票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丁香鹏先生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丁香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35.6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45.833%,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
10、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二)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力
11、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本公司所持国林环保股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减持国林环保股票的可能性,届时本公司减持国林环保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将遵循以下原则: 自国林环保上市交易之日起,本公司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国林环保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本公司在所持国林环保股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减持全部国林环保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国林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国林环保股票的价格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12、公司所持国林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自国林环保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国林环保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在国林环保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国林环保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
13、得支付到国林环保指定账户;本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国林环保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三)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本公司所持国林环保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减持国林环保股票的可能性,届时本公司减持国林环保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将遵循以下原则: 自国林环保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其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国林环保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根据届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效规定进行减持。 自国林环保股票上市至其
14、减持期间,国林环保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在国林环保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国林环保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国林环保指定账户;本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国林环保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
15、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价稳定方案的预警和启动条件 1、 预警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16、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采取下述稳定股价措施。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17、,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根据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及时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18、的 2%;如本项与上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2、公司的承诺 公司根据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公司承诺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19、、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议案中投赞成票。 (3) 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
20、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21、所致时,公司根据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回购股份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方案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22、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
23、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先行支付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再从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先行支付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再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保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创业 上市 公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