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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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宏力达 股票代码:688330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olysta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中心路1158号11幢101、4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2020 年 10 月 14 日 特别提示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2、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
3、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 流通股数量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4、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3,195,44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2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 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市盈率41.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截至2020年9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0.51倍。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 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
5、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招股
6、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特别风险提示 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更全面的风险提示提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以及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销售集中于国家电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 IoT 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两项产品主要应用于配电网架空线路上,因此发行人的最终用户为电网系统内各
7、级供电公司。以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分别为 18,415.39 万元、27,862.51 万元和 57,963.12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94%、67.17% 和 82.20%;如以最终用户角度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最终用户为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分别为 22,434.82 万元、39,091.01 万元和 67,274.98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88.86%、94.25%和 95.41%。国家电网是发行人最大的客户,发行人的营业收入集中于国家电网。 以 2019 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对国家电网的销售下降(最终
8、用户口径),按销售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对国家电网销售收入下降幅度 2019 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 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857.77 13.91% 20% 7,715.55 27.82% 30% 11,573.32 41.74% 我国的配电网主要由国家电网运营。国家电网的配电网覆盖 88%的国土面积,供电服务人口超过 11 亿人,国家电网对于技术、市场和投资等政策体现着国家在配电网领域的政策,公司的业务发展依赖于国家电网的投资和采购政策。如果国家电网采购政策、偏好发生变化,将会带来以下风险: 1、 采购总量大幅度调
9、整、降低的风险 如果未来国家电网的投资力度减弱、削减配电网领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或者国家电网的技术偏好发生变化而公司并不能快速调整,或者国家电网的采购政策发生变化而公司并不能调整适应,或者发生其他不利因素而发行人又不能开发其他客户予以替代,那么该类不利情形将对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业绩并损害股东利益。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 国家电网投资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国家电网对电力行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力度将影响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进而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实现。国家电网投资情况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呈现周
10、期性的波动,其投资周期性的波动也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稳定性。同时,当前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构成为配电网智能化设备,本轮智能电网投资与电网投资周期性波动相结合,若本轮智能电网投资结束,公司产品销售可能会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该类风险。 (二) 业务区域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 年至 2019 年,以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依据投运地、配电网信息化服务和其他板块业务按照客户所在地的原则划分后,公司在浙江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27%、81.88%和 92.58%,公司在浙江省的业务较为集中。 公司当前的业务收入依然高度集中于浙江市场,并且在未来期间,浙江市场依然是公司
11、营业收入中重要区域之一,将有可能会导致如下风险: 1、 若未来在浙江省销售不利的相关风险 若未来公司在浙江区域经营不善,或者浙江省电力公司采购政策和偏好发生变化,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发新的销售区域予以填补,那么该等不利情形将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量化分析如下: 以 2019 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在浙江省的销售收入下降,按销售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浙江省销售收入下降幅度 2019 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 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727.30 13.44% 20% 7,454.60 26.8
12、8% 30% 11,181.91 40.32% 因此,若发生上述不利因素,导致公司在浙江省营业收入下降,将影响到净利润和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 关于浙江省未来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的最终用户主要为浙江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即使公司尽力拓展浙江省以外市场,在可预见的将来,浙江省市场依旧为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的主要销售地,对公司主营业务有重要影响。如果未来国网浙江关于配电网智能化投资水平降低、由于技术路线改变导致投资和采购偏好转移等原因造成浙江省未来市场空间缩小,此类情形将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 公司开拓浙江省以外市场
13、的相关风险 为了逐步降低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公司已开始开拓其他省份市场。公司在开拓浙江省以外的网省市场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如:公司服务团队人手不足从而无法展开有效的售前推介和售后维护工作、公司产品技术方案难以获得客户认同、公司产品价格较高而客户所在网省公司支付能力不足等多种障碍,该类障碍会影响公司在浙江省以外的市场开拓,从而导致公司难以有效地化解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目标的实现。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三) 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配电网智能设备,该部分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64.91%、82.99%和 94.82%,其中故障指
14、示器和智能柱上开关为公司主要产品,产品结构较为单一。 以 2019 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的业务收入下降,按配电网智能设备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收入下降幅度 2019 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 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837.07 13.84% 20% 7,674.13 27.67% 30% 11,511.20 41.51% 公司已加大周边产品的研发,但若新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效果不佳,将影响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 新
15、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2020 年 1 月,自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湖北爆发以来,对全国多个省市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浙江、福建、山东、河南、陕西等地疫情防控措施的升级,多个省市地区对人与人接触类活动予以限制,因此生产、办公、户外作业、物流等环节都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发行人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配电网智能设备的销售,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业务需要历经发行人发货、集采主体安装、供电公司投运等多个环节,其中集采主体组织安装需要户外作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下游客户的户外作业受到限制,将会影响到集采主体组织的安装作业,因此将有可能会延缓收入确认进度。 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影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
16、节,但具体的影响程度、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数,在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尚难以判定,提请投资者关注本风险。 (五) 装配供应商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的智能柱上开关包括开关本体、控制终端和研判软件三个部分,开关本体委托德普乐装配加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544.24 万元、13,824.76万元和29,414.95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总采购金额的38.97%、50.99%和 63.20%。公司当前对开关本体的采购模式将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 公司开关本体供应不足导致对客户交付能力下降的风险 若德普乐供应链管理能力下降、生产装配能力下降、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发行人不
17、能迅速切换为自主生产、更换其它供应商从而影响对客户供货,将影响发行人对客户交付智能柱上开关的能力,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到宏力达的营业收入,将最终降低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本风险。 2、 关于公司自建开关本体生产线对现有供应模式进行调整的风险 为了逐步降低现阶段开关本体主要由合作供应商德普乐供应而产生的供应渠道单一风险,公司自 2019 年起开始着手自行建立开关本体加工装配线。公司自建的开关本体产线在工艺流程、供应链体系、生产管理等方面与现有模式有所区别。有可能会出现开关本体的工艺改变、生产品质不统一、客户不认可、成本上升、供应商管理不善等相关风险因素,从而影响公司交付智能
18、柱上开关的产品质量和功能,进而有可能影响公司销售和营业收入的实现,最终影响公司盈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 公司自建开关本体生产线关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毛利率等相关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自建产线的开关本体已经下线测试、试用,产品综合成本约为 14,800 元/套,相较于公司通过德普乐合作模式下采购的开关本体综合成本约 14,200 元/套,上升 600 元/套。最为极端的情况下,假设 2019 年全部用自产较高成本的开关本体,以 2019 年智能柱上开关(整套开关)销售量 15,255 套计算,将导致 2019 年公司成本上升 915.30 万元,同期综合毛利率下降 1
19、.30%,同期利润总额下降 3.3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自建产线尚未开始开关本体的量产,若未来公司在量产环节发生诸如:生产线各个环节磨合不佳、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技术性能不达标、供应商不能有效供应、生产进度无法保证供货等关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不利情形,或者由于生产成本过高导致毛利率下降甚至亏损等不利情形,将损害公司对客户的供应能力,提升公司的产品成本,降低公司的毛利率,进而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六) 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涉及一起诉讼。2018 年 2 月,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博智公司”)以
20、鸿企发展、陈嘉伟等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服务协议纠纷之诉(案号为(2018)沪 01 民初 300 号),认为鸿企发展违反了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 2006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关于代持事项的约定,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终止服务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鸿企发展及陈嘉伟补偿其股份转让款 7.02 亿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目前案件一审已经完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博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本案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博智公司虽然以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双方当事人诉讼的实质仍为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之间就委托投资所获得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
21、院(2013)民四终字第 20 号案件已对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作出处理,故在博智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博智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补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0 年 8 月 25 日,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收到博智公司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博智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请求或将该案发回重审,请求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件属于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华保险”)9%股权处置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的系列诉讼之一,详细情况请参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
22、要事项/三、诉讼或仲裁事项/(二)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处详细披露内容。本案一审已经完结,处于二审过程中,有关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涉及的具体诉讼进度、金额以及相关败诉风险,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9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2129 号文,同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 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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