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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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uaya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 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2、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智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拟
3、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彩男,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和王景余,股东春雨欣投资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4、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东王学军、王小刚、陆兴龙、王水男、韩旭鹏和金建新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在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
5、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约束措施 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
6、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一)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王彩男、陆巧英、王景余及春雨欣投资承诺: 1、 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 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
7、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约束措施 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减持意向,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减持意向。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以下方法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8、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计划,并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本公司将于股份回购义务产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回购;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计划,并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于股份回购义务产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9、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王彩男,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和王景余,股东春雨欣投资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
10、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如下: 1、 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人/ 本企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1、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
12、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该承诺。 (四)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东吴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天衡会所过错导致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衡会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
13、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六)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锦天城律所过错导致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锦天城律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七)发行人评估师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过错导致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14、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
15、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后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16、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17、资者道歉;且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如下: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及以前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18、理投资回报,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努力积极地实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时间间隔及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上市后的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优先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19、金分红。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20%。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20、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且超过 6,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上述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21、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政策,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22、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23、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时,除现场会议外,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24、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需经监事会和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 公司现有业务板块的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的半导体设备,和新能源及电力设备、通用设备、轨道交通、医疗器械领域经营情况稳定,行业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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