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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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华菱线缆 股票代码:001208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VALIN WIRE & CABLE CO.,LTD. (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
2、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线缆”、“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
3、的承诺 (一)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 若本公司出现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4、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湘钢资产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
5、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 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 若本公司出现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新湘先进、宇纳衡富、锐士一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6、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仍在增资协议(本合伙企业入股公司时签订的编号为 1901020001 的增资协议)第十条第 2 款第( 10)项约定的三年锁定期内的,本合伙企业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增资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结束。 (3)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
7、通和转让。”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华菱集团、凤翼众赢、湖南迪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五)持股 5%以上股东兴湘集团、湘潭经建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8、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六)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硕、陈柏元、何杰(已卸任)、张文钢、李国栋、熊鹰、胡湘华(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9、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七)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张军(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10、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仍在增资协议(合伙企业入股公司时签订的编号为 1901020001 的增资协议)第十条第 2 款第(10 )项约定的三年锁定期内的,本人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增资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结束。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11、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12、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应按照股价稳定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终止条件: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后,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单一年度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 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
13、体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单一年度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20%。 (3) 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
14、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程序 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稳定股价
15、措施的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和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主体实施相应义务,但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 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
16、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 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公司将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 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
17、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二)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同时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18、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 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且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
19、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年后稳定股价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20、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湘钢资产承诺: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控股股东不得领取当年分红。”
21、 3、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若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 控股股东的持股意
22、向及减持意向控股股东湘钢资产承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本公司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 5%以上股东新湘先进、华菱集团、兴湘集团、宇纳衡富、凤翼众赢承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
23、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本公司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持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熊硕、陈柏元、何杰(已卸任)、张文钢、李国栋、熊鹰、胡湘华(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24、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本人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董事张军(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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