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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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东尼电子股票代码:603595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ony Electronic Co., Ltd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中华东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本公司”或“发行人”、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减持意向等
3、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新芳(亦为公司董事)、沈晓宇(亦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4、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东尼电子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如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东尼电子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对东尼电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东尼电子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东尼电子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东尼电子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
5、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 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 减持数量: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其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其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 (6)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6、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吴月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
7、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
8、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新余润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对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依法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9、、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罗伟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
10、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相关预案履行义务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1、(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12、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有义务增
13、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20%; (3) 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14、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发行人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15、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请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
16、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请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
17、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
18、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的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
19、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
20、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21、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 3) 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
22、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23、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股票股利的发放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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